SNH48前成员陈某私联粉丝收取礼物,被判赔公司35万元
SNH48的某位艺人私自与粉丝联络并收取财物 , 被公司诉至法院 。
8月4日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获悉 , 近日 , 该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 因某文化传媒集团公司旗下女团艺人私联粉丝、收取粉丝财物的行为 , 该女团艺人被认定为违约并向公司支付赔偿金35万元 。
上海宝山法院介绍 , 2015年8月 , 陈小姐与某知名文化传媒集团公司签署《专属艺人合约》 , 正式成为该文化传媒集团公司旗下女团艺人 。
【SNH48前成员陈某私联粉丝收取礼物,被判赔公司35万元】该合约规定了陈小姐作为乙方需要履行的相应权利义务:乙方保证其一切言行均要维护其与甲方的共同利益 , 配合甲方的团队计划 , 不出现败坏自身或者甲方社会信用的行为……不得破坏乙方自身形象以及乙方所在团队的整体形象 。
另外 , 该合约附了一份《成员守则》 , 合约第十六条约定“合约附件属于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与主合约一起构成完整的一份合约 , 主合约与附件如有冲突的 , 均以主合约约定为准” 。 《成员守则》中明确禁止“私联粉丝”“向粉丝索取财物”等行为 。
合约签署后 , 公司投入人力物力 , 为陈小姐安排食宿、制作服装、形象设计 , 并对陈小姐进行演艺技能等各方面的培训 , 争取各种演出和推广机会 , 不断提升陈小姐的知名度 。
但在合约履行期间 , 公司发现陈小姐擅自与粉丝联络 , 并向该粉丝索取钱财 。 此事后经该粉丝在微博上披露 , 相关微博文章总计阅读量逾400万 。 此后 , 众多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对此事广泛报道 , 并曾登上当日微博热搜榜 。
公司认为 , 旗下女艺人陈小姐的不当行为败坏了其自身和公司的社会信用 , 严重损害了公司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建立的良好声誉 , 同时也侵害了公司的预期利益 , 已构成根本违约 。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公司将陈小姐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 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属艺人合约》 , 要求陈小姐向公司支付合约违约金300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 。
庭审中 , 被告陈小姐辩称 , 其确曾有私联粉丝、收取粉丝财物的行为 , 原告公司或可认为爆料事件对被告的名誉有所损害 , 但并未对原告公司的信用造成损失 。 原告公司至今仍在正常经营 , 旗下团体、艺人也没有因爆料事件被人指责没有信用 。
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 原告公司主张的高额违约金也没有事实根据 。 从经济投入看 , 原告公司所有投入均为其正常经营成本且并非为被告一人投入 , 不能视作培养被告一人的成本 。 且被告陈小姐在原告公司旗下女团中并非核心成员 , 甚至并非第一梯队成员 , 其被爆料给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失极其有限 。
从商业模式看 , 原告公司将团体打造为品牌 , 艺人只是品牌下的商品 , 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 , 因此被告陈小姐的缺席几乎不会对团体产生任何影响 。
原告公司以此件事情为由已“封杀”“雪藏”陈小姐逾半年 , 这期间亦剥夺其作为旗下女团成员的一切权利 , 双方关系已经破裂 , 故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属艺人合约》 , 但不同意予以赔偿 。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 双方对解除2015年8月签署的《专属艺人合约》均无异议 , 法院予以确认解除 。
本案中 , 结合原告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 , 足以证明原告公司按约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 。 而被告陈小姐在原告公司旗下女团多年 , 已充分知晓在团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成员管理守则 , 且合约中也多处提及该守则 , 故被告陈小姐应当知道私联粉丝、收取粉丝财物的行为是违反守则规定的 , 应属违约 , 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考虑到履行合约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陈小姐的违约程度、经济状况等 , 并结合涉案合约的约定 , 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陈小姐支付原告公司违约金35万元 。 并结合前述违约责任考量因素以及律师费的相关收费标准 , 酌情确定被告陈小姐支付原告公司律师费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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