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在职员工在外开公司,被判赔偿公司20万!

小翟入职佛山某照明公司期间 , 成立与该公司同类型的科技公司 , 后离职 。 随后 , 某照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小翟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 。 据佛山中院日前消息 , 一审法院驳回某照明公司的诉求 。 二审中 , 佛山中院判决小翟应向某照明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

员工在职期间在外开公司
据佛山中院消息 , 2013年 , 小翟于入职佛山某照明公司 , 从事产品结构设计工程师工作 。 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 约定某照明公司支付给小翟的工资报酬中 , 包括了其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应给付的保密费 , 数额为工资报酬的10% 。
协议约定 , 若某照明公司不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 , 小翟有权不履行该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若小翟不履行该义务 , 须向某照明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总额20万元的违约金 。
2019年1月 , 小翟在职期间 , 成立与某照明公司同类型的某科技公司 , 同年4月其从某照明公司离职 。
随后 , 某照明公司提起诉讼 , 要求小翟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 , 并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

一审法院驳回某照明公司的诉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 , 依法驳回了某照明公司的诉求 , 该公司不服 , 上诉至佛山中院 。
小翟认为 ,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需要员工离职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 为先履行合同 。 照明公司必须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 才能要求其离职后履行合同 。 但公司并未支付该费用 , 其无需履行合同义务 。
某照明公司辩称 , 按照合同约定 , 竞业限制补偿金已包含在小翟的工资中 ,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已生效并履行 。 小翟离职后停止对其支付该费用 , 是因为其开设的公司生产与某照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特有产品 , 他们有权停止向其支付该费用 , 至其停止违约侵害行为 。

二审:判赔公司20万元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 ,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受到的薪酬上的损失 ,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是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 。 在职期间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员工忠实义务的体现 , 对价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
劳动者在职期间经营或者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 , 不受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否的影响 , 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应予支持 。
法院认为 , 小翟在职期间经营了与某照明公司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 违反了双方《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 , 故无需审查某照明公司有无向小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
据此 , 佛山中院判决小翟应向某照明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 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

采写:南都采访人员刘军艳
【佛山一在职员工在外开公司,被判赔偿公司20万!】编辑:刘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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