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虚假诉讼的“隐秘角落”( 二 )
真相浮出水面 。经调查,2012年5月,阮某串通亲戚王某、徐某、马某,虚构该三人与L公司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伪造《借款协议书》,同时,阮某指使L公司财务人员以多次循环转账方式伪造银行资金流水 。2012年8月31日,阮某指使徐某以自己名义并作为王某和马某的委托代理人,持伪造的借款协议书和银行流水记录为主要证据向绍兴市柯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L公司归还三人借款 。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约定L公司应归还三人借款本金合计651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
2019年8月27日,经绍兴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绍兴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绍兴县法院有关阮某与王某等三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王某等三人的起诉 。2019年10月18日,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对阮某、徐某、王某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
检察机关通过查明虚假诉讼事实,依法提出抗诉,促使法院再审纠正,同时告知破产管理人撤销虚假债权的认定,确保破产程序正确实施,提高Z公司债权清偿率 。
2.恶意串通,仲裁调解疑点重重
“近年来,涉仲裁领域的虚假诉讼问题比较突出 。”刘玉强说 。
采访人员了解到,相较于民事诉讼,民事仲裁活动具有独特性 。同时,基于对仲裁协议和当事人意愿的依赖,再加上一裁终局的限制,仲裁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理更突出“效率”的价值取向 。由此,仲裁的“程序封闭性”容易被违法行为人用来制造虚假仲裁结果,进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
虚假仲裁如何实现暗箱操作?通过东莞蔡某等人虚假仲裁非诉执行监督案可见一斑 。
案外人许某、曾某对蔡某分别享有500万元、195万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蔡某为了逃避上述债务,与邓某恶意串通,先后伪造《债权债务确认书》《还款协议书》,确认蔡某欠邓某3700万元,应于2018年12月底还清欠款 。
2017年7月7日,邓某向广东省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中,邓某与蔡某达成调解协议:蔡某分期向邓某清偿3700万元及相应利息,蔡某不履行协议,邓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7月10日,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 。而后,邓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调解书 。东莞市中级法院指令东莞市第一法院执行该仲裁调解书 。执行过程中,东莞市第一法院还就该执行案件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蔡某主要财产的执行法院)发出《申报债权函》,要求参与该院处理蔡某财产的分配,申报债权金额约为4362万元 。案外人许某、曾某发现后,分别向东莞市中级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调解书 。
2019年10月,许某不服东莞市第一法院发出的《申报债权函》,向东莞市检察院控告蔡某与邓某虚构巨额债务,逃避执行 。
民事检察官对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案件存在的四大疑点:一是邓某与蔡某在仲裁过程中一致选定仲裁员李某 。二是蔡某与邓某在仲裁庭审中不存在任何抗辩,双方仅用2个工作日就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从邓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来看,蔡某向邓某转账的数额要远超过邓某主张的还款数额,无法证实蔡某欠款未还 。四是邓某与蔡某之间存在密切的交往痕迹 。
承办检察官及时向执行法官通报上述异常情况 。东莞市中级法院审查后认定,该仲裁调解书系由邓某与蔡某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而获取的,裁定对该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 。
承办检察官分析,虚假仲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被执行人通过虚假仲裁转移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通过虚假仲裁获取执行依据,获取诉讼中无需查证的证据或者直接完成所有权的变更等 。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虚假仲裁的防治,主要集中在法院强制执行环节 。对此,东莞市检察院就发现的问题,向湛江仲裁委发出了检察建议,湛江仲裁委予以采纳 。
3.虚假借条,“套路贷”中还有“套路”
2019年,随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入开展,“套路贷”逐渐走入公众视野,成为执法司法部门重点打击的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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