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宣判一起16人涉黑案

本报讯 (采访人员 王鑫 通讯员 程哲渊)7月30日 , 省成都市中级人民依法公开宣判张高等16名被告人涉黑案 , 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高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春兰等1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二十三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对各被告人在犯罪期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包括该案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房产、车位、汽车、电脑、存款及孳息等 , 依法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手机 , 依法予以没收 。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 , 被告人张高、冯春兰在成都市新津区(原新津县)经营餐饮生意过程中 , 网罗、纠集其亲戚、同乡及社会闲散人员冯建等十余名被告人长期伴随左右 , 逐步积累了经济实力 。 同时还开办了信托行、餐饮娱乐中心等 , 通过高利放贷等方式非法敛财 , 并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扩大影响、称霸一方 。
自1994年以来 , 该团伙逐步发展成为以张高、冯春兰为组织、领导者 , 冯建等2名被告人为骨干成员的性质组织 , 并不断扩充组织规模 。 通过高利放贷、开办娱乐、服务场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上亿元 , 还将所获部分收益用于购买、棍棒、车辆等作案工具 , 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 , 发放工资、奖金、补偿款 , 出资平息组织引发的事端 , 收买国家等 。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 , 张高等16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 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行贿等罪 , 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具有的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 ,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四川成都宣判一起16人涉黑案】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被告人
【四川成都宣判一起16人涉黑案】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 , 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 是“原告人”的对称 。 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 。 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 , 被告人可以是公民 , 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在刑事案件诉讼中 , 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 。 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 , 引起诉讼发生的一方则称为“原告” , 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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