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今天在办案中遇到这个问题了……占个坑,坐等大神回答!
我的一点小思考,跟答主的问题一致,特别地梳理一下如下:
普通动产抵押权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如果要满足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的3个要件,那么--
1、合理的对价,即抵押权的对价,应该是主债权;
2、善意;
3、这点是问题的关键,第三人善意取得普通动产抵押权的公示要件应该是什么呢? 由于普通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即不需登记,也不需交付。那么如果第三人要成立善意取得普通动产抵押权,公示要件究竟是什么呢?
谢谢大神们前来回答!
■网友的回复
【动产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动产抵押权与物权法制度极度不协调。动产抵押没有公示效力,而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力而形成的新的交易秩序,所以我个人认为,动产抵押权的成立没有公示效果,自然没有形成新的需要保护的以第三人合理信赖为基础的交易秩序,所以原物权人的物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故此,动产抵押权不能善意取得。个人感觉,动产不应当存在抵押权,动产担保物权应当仅限于质权。这与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能取得质权是一个道理,缺乏有效公示。
■网友的回复
动产抵押,只要有效的合同就生效,因为抵押不需要交付动产,但是对于特殊动产如汽车船舶等动产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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