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副理事长于燮康: 新“8号文”对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多重利好( 二 )
《中国电子报》:新政策可以给集成电路企业带来哪些实质性利好?
于燮康:主要反映在全社会对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热情和支持程度不断提高 , 税收政策更加优惠 , 产业发展环境更加完善 , 科技投入更加有保证等各个方面 。
《中国电子报》:对于如何更好地推进新政策的实施 , 您有何建议?
于燮康:自国发(2011)4号文件发布之后 , 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 , 促进了国家政策的落实实施 。但由于这批政策已经实施了相当一段时间 , 其中因环境条件变化又对原政策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增补 。在国发(2020)8号文件颁布后 , 也应该相应制定出台一套全新的配套政策 。对如何推进新政策的实施有以下建议:
1、应当尽快制定发布相应的配套政策 。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政策 。国发(2011)4号文件发布后 , 2012年出台了财税〔2012〕27号文件 ,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规划布局内设计企业如何落实提出了具体规定 , 但对于集成电路封测企业、集成电路材料和装备企业的支持直至2015年方才发布财税〔2015〕6号文件 , 规定了政策落实的具体方法 。6号文件出台距离国发4号文件颁布其中相隔了4年 , 致使封测、材料和设备企业的优惠政策迟迟不能落实 。因此 , 建议在2021年所得税清算汇缴之前 , 能够颁布完整的配套实施政策 , 使企业可以享受到2020年度的所得税优惠 。
2、关于政策碎片化问题 。对于集成电路行业分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关键装备和材料企业几类 , 每个类别的条件和标准不完全相同 。而且在国务院取消集成电路企业认定 , 改为企业主动申请备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 , 原〔2012〕27号文件范围内的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备案核查 , 而〔2015〕6号文件范围内的企业则由各省自行规定核准办法 。由于各省对〔2015〕6号文件的落实进度不一致 , 造成在国发(2011)4号文件至今封测、材料和设备一直不能落实享受政策的问题 , 影响了企业积极性 。为鼓励全行业均衡发展 , 提高政策落实效率 , 建议可以参照软件行业的作法 , 对企业的类型可以不必分的过细 , 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其次 , 应当在同一个文件中规定各类企业的衡量标准和落实办法 , 保证各类企业都可以享受到国家的鼓励政策;同时 , 尽可能手续简便化 , 减轻企业负担 , 使政策真正能够体现出鼓励和推动产业发展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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