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看中一套120㎡三居室,郑州男子交了订金却没下文

看中了一套120㎡三居室 , 郑州男子交了5万的订金等待下一步签约 , 却没下文 。 8月5日 , 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 , 该案已执行完毕 , 申请执行人杨某已拿回了购房订金 。
【案情】看中了120㎡三居室 , 交了订金没下文
2019年3月 , 杨某到位于郑州市的一处售楼中心看房 , 随后在销售人员的介绍下 , 选定了一套120㎡的三居室 。 应销售人员要求预交了订金后 , 杨某便拿着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肖某出具的收款收据回到了家中 , 等待对方通知其进行下一步的签约 。 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 , 直到缴纳订金半年后 , 杨某也没能等到销售人员或房地产公司通知其签约的电话 。 坐不住了的杨某便多次来到该楼盘所在地段实地查看 , 发现迟迟没有动工的迹象 。
随后 , 杨某便要求肖某退款 , 但对方虽然同意退钱 , 却用公司财务不在等为由再三拖延 。 迟迟等不来退款的杨某无奈之下起诉到了法院 , 要求肖某退还5万元订金并支付利息 。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 , 涉案房屋尚不具备售卖条件 , 双方协商退款 , 不违反法律规定 , 对杨某要求退还订金 , 应予以支持 。 因双方对退款期限没有约定 , 故对杨某主张对方支付利息的请求 , 不予支持 。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 判令肖某退还杨某订金50000元 。
由于判决生效后 , 经杨某多次催促 , 肖某仍未能返还 , 杨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 , 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肖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 并敦促其主动履行 , 然而肖某一直未予理会 。 执行干警经查询 , 发现肖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 遂立即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划扣 , 并迅速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
【说法】“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 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
【定金合同|看中一套120㎡三居室 , 郑州男子交了订金却没下文】“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 , 但两者在法律的意义上却有着较大区别 。
据介绍 , 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 , 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 , 并有特定的定金罚则 。 签合同时 , 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 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 如果买方违约 , 定金不退 , 如果卖方违约 , 就要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
而本案中所提到的订金 , 则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 是单方性的 。 例如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 , 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 , 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 。 如果开发商违约 , 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 其他诸如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如果没约定定金性质的 , 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 。
为此也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特别是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时 , 应对上述两个概念有充分的理解 , 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使用“订金”或是“定金” , 以免因一时不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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