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罚则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这部法律牵动着大家的心 。因为土壤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生态安全和百姓民生福祉 。今天 , 小编将为大家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罚则篇)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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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处罚力度 , 彰显法律威慑力
一是加大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仅规定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仅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依法给予处分” 。而《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不仅明确做出此类规定 , 而且还明确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做出的 ,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进一步加大了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力度 。
二是法律责任的设计更加注重惩处的有效性和人性化 。一方面 , 大大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 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 。譬如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单位和委托人 , 提高了处罚上限 , 并且规定恶意串通 , 出具虚假报告 , 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 , 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法多处提高了罚款限额 , 有的是“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 有的甚至到了“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还多处规定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进行行政拘留 。另一方面 , 又注重通过“责令改正”的运用(共有9 处) , 强调对违法行为的遏制和改正 , 而不是一罚了事 。
三是丰富了处罚种类 , 在“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整治”“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责令拆除 , 处以罚款”“ 强制拆除”“ 责令停业、关闭”等的基础上 , 增加“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在多处规定了“ 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种类 , 保障《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
【Array|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罚则篇)】来源:泸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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