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率先制定出台法官惩戒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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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日前 , 省高院率先制定出台法官惩戒暂行办法 , 划清法官可为与不可为的界线 , 既通过监督制约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 又通过规范惩戒工作实现对法官的履职保护 。
作为全国法官惩戒工作试点法院 , 省高院对法官惩戒种类及适用、审判责任划分、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及惩戒、惩戒承办机构及其职责、惩戒工作程序等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 。为有效保障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 办法规定“违反审判职责 , 终身追责 。不因工作变动、身份变化而免除 。”同时明确规定 , 法官惩戒主要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两类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 , 并把经惩戒委员会审议 , 作为追究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责任的前置程序 。此外 , 为更有效体现惩戒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 省高院将问责与免责结合 , 规定了因理解和认识不一致等8种导致裁判错误的免责情形 。
“开展法官惩戒 , 是我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法官与检察官惩戒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说 , 2017年 , 省委政法委牵头组建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 分别在省法院、省检察院设立惩戒工作办公室 , 负责日常惩戒事务工作 。
【|浙江率先制定出台法官惩戒暂行办法】法官惩戒工作主要由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承办 。法院司法监督部门在收到问题线索后 , 对认为存在涉嫌违反审判职责可能的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 , 对初步认定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且需启动法官惩戒程序的 , 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对不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但不构成故意或未造成重大过失、涉嫌犯罪等不需启动法官惩戒程序的 , 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法院根据审议结果 , 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当事法官作出惩戒决定 , 其中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为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 , 或认定为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的 , 当事法官应退出员额 。当事法官和相关法院司法监督部门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 可申请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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