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观点】男子冒充军人拘禁强奸女子,女子为脱身跳楼致死,如何评价本案?
【案例】 2019年春节期间,四十岁的秦某通过微信查找附近好友,认识了妇女程某,两人聊得投机。程某了解到,秦某是某部“团长”,春节休假回老家。几天后,秦某提出见面的要求,程某丈夫在外地打工,因疫情春节没能回家。于是程某就爽快答应了秦某的请求,坐车前往秦某住处。一进秦某房间,秦某就原形毕露,强行与程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将秦某关在房间里长达三天,其间多次性侵程某。第四天,程某趁秦某外出买饭时,为脱身从二楼窗户跳下,头部刚好碰在花坛边上,当场死亡。警方抓获秦某后,秦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秦某根本不是军人,曾经有过冒充军人诈骗他人钱财前科。
文章图片
网络手段等现代通信手段越来越发达,确实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给一些不安份的人带来了非法的机会,本案中,一个无业游民在网络空间里却扮演着一位军人,轻而易举取得了程某的信任,不得不令人汗颜。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秦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违法性层面上,要求行为人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军人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在这里是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打着军人的招牌、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各种欺骗活动,如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爱情,与之结婚甚或玩弄妇女等。
文章图片
从责任层面上,本罪要求行为有非法谋取利益的目的,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
综上,秦某假冒军人,对程某实施性侵的行为,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秦某涉嫌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自由。
本案中,秦某为了强奸程某将其关押三天,涉嫌非法拘禁罪。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来看,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如果评价程某跳楼致死这一结果呢?程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应该归属于秦某的非法拘禁行为?涉及到本案中,是否对秦某适用本条第二款加重情节的问题。
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对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负责,要求基本犯与加重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得适用加重结果的规定。本案中,秦某实施的非法拘禁基本犯时,如果因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程某死亡,应适用加重结果规定,如因捆绑过紧导致程某窒息死亡等,问题是,本案中,程某的死亡并不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所致,而是程某为脱身跳楼致死,因此,本案中,不得对秦某适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只能按非法拘禁基本犯处罚,即对秦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应对秦某按强奸罪与非法拘禁罪,两罪并罚,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对秦某可能在十至十三间量刑。通过本案例,警示人们,网络空间毕竟是虚拟的,不同的人在虚拟世界中,扮演不同角色,或将自己虚拟为白马王子,或将自已虚拟为仙女下凡,于是人们在各种幻想与诱惑中乐此不疲,本案中,程女士的悲剧告诉我们,回到现实中,网络空间没有真正的朋友和白马王子。
【 秦某|【观点】男子冒充军人拘禁强奸女子,女子为脱身跳楼致死,如何评价本案?】来源:身边的刑法
推荐阅读
- 常州男子因情感纠纷砖头砸死女子|常州男子因情感纠纷砖头砸死女子 女子被砸死原因曝光场面血腥!兰陵银河湾电脑城杀人案始末
- 杀人案|常州男子因情感纠纷用砖头砸死女子,监控画面令人愤怒!
- 累犯|辽宁男子“三进宫”后当上城管队长,又犯三宗罪被判四年六个月
- 男子把它当茶喝,每天2斤半!结果脖子比头还大,切下七八斤脂肪…
- 辽宁男子三进宫后当上城管队长|辽宁男子三进宫后当上城管队长什么情况?具体详情曝光令人愤怒
- 猥亵|女学生遭男子猥亵殴打,他出手了!
- 女学生遭男子猥亵殴打,他出手了!
- 观点评论|河南这所大学,与华为达成校企合作,毕业后不担心没工作!
- 珠海男子穿拖鞋开车被抓去坐牢!这些司机共度七夕“劫”!
- 浙样的生活|“空调还不如电风扇”,男子买了新空调半夜却还被热醒,啥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