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猝死”原因不明,保险应否获赔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猝死”原因不明 , 保险应否获赔
【刘某|“猝死”原因不明,保险应否获赔】刘某|“猝死”原因不明,保险应否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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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张彤彤】刘某在外出开车办事时猝死 , 保险公司以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理赔 。 近日 , 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针对双方纷争较大 , 矛盾突出的情况 , 办案法官对双方多次调解 , 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保险公司支付了刘某的意外事故保险金20000元 。被保险人刘某系二原告之子 , 于2019 年 9月26 日外出办事 , 整日未归 , 2019年9月27日经人发现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 称有一面包车停在大桥边 , 车内人员一动不动 , 经派出所出警后认定被保险人刘某已死亡 。 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 , 检验意见:刘某系非正常死亡 。 刘某生前于 2019年 8月 3日在被告处投保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约定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导致意外伤害身故、伤残的保险金额为80000 元 。 保险事故发生后二原告作为刘某仅有的法定继承人在被告处进行了报案 , 并提出理赔申请 , 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为由拒付保险金 。 原告诉至法院 。 保险公司在答辩时坚持认为刘某系因自身疾病发作导致死亡 , 不应理赔 , 原被告双方冲突较大 , 产生了严重分歧 。
法官后语:如果发生了被保险人损失由承保事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的 , 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 ,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 “意外伤害”范围 , 不能凭保险公司事后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为依据 , 应按照相关法律 , 从合同条文规定和保护广大投保人利益出发 。
编辑: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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