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法典新变化:航班延误不再“白等”了

【民法典|民法典新变化:航班延误不再“白等”了】航班延误或许是我们出行时再熟悉不过的“意外”了 , 发生延误后若是处理不当经常引起乘客的不满 。 为规范客运行业运输者的行为 , 民法典新增了承运人在发生迟延运输时 , 应当履行提醒、告知义务以及采取必要安置措施的规定 , 并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 , 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民法典新变化:航班延误不再“白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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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资料图天气恶劣导致航班无法起飞等不可抗力 , 是发生延误时航空公司常用的免责理由 。 现行合同法也仅规定 , 如果客运合同延误 , 乘客要求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的 , 客运承运人需予以配合 , 并未对承运人施加更多的义务 。 民法典对此问题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 遭遇不可抗力不等于客运承运人就能免除一切责任 。 即使确实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 , 承运人还负有及时告知、提醒乘客 , 并给予必要安置措施的责任 。
门头沟法院立案庭法官李沈京表示 , 客运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 , 它依然具备合同的普遍特征 。 在确定合同违约的责任归属时 , 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 除非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 , 否则即使没有过错 , 运输方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
在出现延误时 , 乘客的出行计划被打乱 , 因为旅途劳顿 , 乘客希望得到好的安置环境 。 但承运人基于成本考虑 , 则倾向于便利、低成本地完成安置 。 李沈京表示 , 对于这一矛盾 , 民法典并未“一刀切” , 而是以“必要”二字为限定 , 以期在乘客与运输企业的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 民法典肯定了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 降低了承运人的“优越感” , 这是保障乘客权益的前提 , 也是促进客运行业发展的基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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