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普法|新婚妻子隐瞒患艾滋病史,婚检竟没查出,丈夫怒告至法院却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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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普法


结婚本来是一件欢天喜地的事情
但对本案的男主人公来说
却是几近奔溃的事



男子与新婚妻子结婚时 ,
按照农村习俗
交付了巨额彩礼、首饰等 ,
花光了所有的积蓄 ,
办了一场隆重的婚礼 。

两个多月后 ,
妻子剖腹产生下两人结晶 ,
就在一家人感情不断升温时 ,
一个无意的举动 , 让他看傻了眼……



原来 , 男子翻阅妻子的病历本时发现 , 里面清楚记载了 妻子为HIV感染!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艾滋病!在男子的追问下 , 女方无奈地道出了她隐藏多年的秘密: 在婚前她早已得知自己患病......



一怒之下 ,
男子便把婚检机构给告了!
请求赔偿自己的彩礼损失10万元
以及精神损害2万元 。



他的理由是: 患有艾滋病是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婚检机构却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 , 存在重大过错 。 同时侵犯了作为配偶的知情权 , 导致其为结婚花费了巨额礼金 , 要求婚检机构赔偿损失 。

那么 , 艾滋病到底是不是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呢?

答案: 不是!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而《婚姻法》中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 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艾滋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中规定:艾滋病属于指定传染病 。 经婚前医学检查 , 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 , 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 换言之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并未被禁止结婚 , 而是暂缓结婚 。

针对这个案件
网友们的质疑声一片接一片

01有网友认为责任完全在女方 ,
为什么没考虑过丈夫和孩子的安全和感受?



02有网友认为婚检机构更有责任 ,
如果连这种这么严重的病都不说 ,
那还要婚检干吗?



03也有网友认为男方应该有知情权 ,
质疑人命和隐私比起来哪个更重要?



本期《说法》针对此类型案件
展开激烈讨论:




本期嘉宾: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李小非律师

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婚检机构是否要担责?

李律师:要求婚检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 , 婚检机构有侵权行为 , 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婚检机构未检测出艾滋病确实存在过错 。

但是与婚检机构建立服务关系的是女方 , 所以如果要来追责 , 也是女方来追婚检机构的责任 。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 ,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 。 也就是说 , 如果婚检机构发现病情应告知女方 , 而无需告知男方 。 因此 , 婚检机构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那男方怎么维权呢?

李律师:男方可以维权 , 但他维权的对象是他的妻子 。 如果他认为女方隐瞒艾滋病的行为导致他们的婚姻破裂 , 他可以主张离婚 。 同时根据明年要实施《民法典》的规定 , 如果男方无过错的话 , 还可以在离婚的同时要求女方进行损害赔偿 。



《民法典》告诉你
隐瞒之心不可有 ,
牵连爱人毁一生!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如果艾滋病患者隐瞒了自己的艾滋病史与他人结婚的 , 在法律上应当视为无效婚姻 。 艾滋病患者的配偶得知实情后要与艾滋病患者离婚的 , 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 并且艾滋病患者应当承担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 艾滋病患者恶意与他人结婚 , 并给他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 , 处以相应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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