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非法捕捞长江鱼三斤,被判7个月


日前 , 湄潭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务川自治县巡回审理时 , 对当地一名非法捕捞野生鱼的男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
据悉 , 获刑男子姓邹 , 家住务川自治县 。 6月中旬的一晚 , 邹某来到该县洪渡河滨江码头附近 , 向河中投放了两张渔网捕鱼 。 第二天清晨 , 巡河的民警抓获了邹某 , 并缴获渔网及其捕获的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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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和称量确认 , 邹某使用的渔网网眼规格为1.8厘米 , 属于禁用渔具 。 邹某捕获的64尾马口鱼(俗称“白鲹”) , 重量为1.6公斤 。
鉴于邹某禁渔期内在禁渔区域内 , 使用禁止用于捕鱼的工具捕捞野生鱼 , 其行为涉嫌犯罪 , 警方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 并提请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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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授权管辖务川自治县境内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湄潭县法院 , 派出环境资源审判庭 , 前往务川自治县 , 以巡回审理的方式 , 对邹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公开开庭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第30条明确规定 ,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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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保护长江及长江生态已明确提出自2020年开始长达十年的长江禁渔期 , 长江沿岸渔民在政策帮扶下 , 纷纷上岸退捕转产 。 邹某此举属于知法犯法 。
根据湄潭县人民法院通报 , 经审理确认 , 邹某的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 ,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 , 并积极进行了增殖放流 , 实施生态修复 ,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 据此 , 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 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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