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新假期!夫妻每年各可休10天!网友:支持 但是真能落实吗?
育儿假你听说过吗?2019年5月9日 ,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鼓励试行育儿假 。 这一“新型假期”逐步走入人们视野 。 近日 , 又有一地职工将迎来“育儿假” , 夫妻每年各可休10日育儿假!
子女3周岁以下
鼓励每年给夫妻各10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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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全文公布 ,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 《办法(草案)》提出 , 女职工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 , 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 , 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 , 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
《办法(草案)》提出 , 将女职工权益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 。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应当订立劳动(聘用)合同 , 并书面告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 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 , 降低工资、福利待遇 , 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 予以辞退 , 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 , 结合本单位实际 , 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 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 , 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 , 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
按照《办法(草案)》 , 用人单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 , 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或者未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必要休息时间 , 未按照规定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应有产假待遇 , 对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 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将被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并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 , 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
国办发文
鼓励地方试行育儿假!
因为工作繁忙 , 把孩子丢给长辈 , 或者花高价请专业育儿嫂 , 已经成了大多数双职工家庭的艰难选择 。
2019年时 , 国务院办公厅曾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
《意见》指出 ,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 , 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 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 招收2至3岁的幼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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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图虫创意
广东等多省份
积极探索育儿假
发布君注意到 , 在辽宁省“育儿假”还在征集意见之前 , 不少地区就已经开始“育儿假” , 其中就包括广东 。
- 宁夏、福建:子女3岁前 , 每年各10天育儿假
上述《条例》中提出 ,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 , 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
在福建 , 政策中也明确 , 生育子女的夫妻 , 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 , 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 广东:积极探索育儿假、产休假
《意见》提出 , 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 首先是全面落实休假政策 。 包括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 , 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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