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观察|特别严重的将公开谴责、劝退和除名,深圳证券业自律管理规则出炉!这五类情形从重( 二 )
对于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或者违规行为超过5年的 , 不予采取自律措施 。 对于配合检查的 , 或自查自纠的 , 或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 , 可以从轻采取自律措施 。
但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 深圳证券业协会将从重采取自律措施:
1.不配合检查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材料的;
2.对投诉人、举报人、工作人员等进行打击报复的;
3.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4.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
5.其他从重情形 。
从审理流程上看 , 如果会员出现违规事项 , 审理将由深圳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委员会负责 , 审理采取合议制 , 审理委员3人 。
经审理 , 拟采取公开谴责、劝退、除名自律措施的 , 深圳证券业协会在做出决定前 , 会向当事人送达自律措施事先告知书 。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 申请查阅本案相关证据 。 审理委员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 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 。
据了解 , 审理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形 , 分别形成以下审理意见 , 审理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审理委员同意:
1.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依据相关规定应当采取自律措施的 , 提出采取相应自律措施的具体意见;
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或缺乏依据 , 或相关事实不构成违规 , 或属于本办法(《深圳市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采取自律措施情形的 , 提出不予采取自律措施的意见;
3.认为涉嫌违法犯罪的 , 提出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的意见 。
当事人对深圳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决定不服的 , 可以在收到自律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向该协会书面申请复议 。 由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为常务理事会)形成复议意见 。 复议期间 , 原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 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 当事人及相关履行义务人应当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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