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你家商标可安全?商标注册被驳回,多家券商怒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背后原由何在?( 二 )
法院指出 ,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兴业慈善INDUSTRIAL SECURITIES CHARITABLE” , 所指定使用在“金融信息和咨询服务;金融管理;经纪”等服务上 , 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其服务的性质为公益慈善类 , 属于“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 。
此外 , 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的审查 , 以诉争商标文字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综合考虑 , 兴业证券实际开展慈善业务、商标申请注册前后使用的情况与本案无关 , 亦不是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 因此 , 法院对兴业证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
曾有券商起诉获支持在知识产权逐渐受到市场重视后 , 市面上商标抢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 “兄弟”公司间因商标竞合也容易出现问题 。 在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不满之时 , 券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
以2020年以来的情况来看 , 包含兴业证券在内 , 至少已有4家券商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诉讼文书获得公布 。 从诉讼情况来看 , 这几家公司的商标纠纷各有特色 , 更有公司成功摆脱恶意抢注者 , 实在是可喜可贺 。 不过整体来看 , 券商的商标诉讼仍是败多剩少 。
案例一:华菁证券判决结果:部分支持
“华箐”与“华菁” , 是否构成混淆?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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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现诉争商标后 , 华菁证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该商标裁定无效宣告 , 但申请未获支持 , 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起诉 。 华菁证券认为 , 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 , 且第三人北京大大文化中心存在大批量、规模性抢注商标的行为 , 要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对此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 “华箐”与“华菁”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 , 但华菁证券提交的证券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先商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 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害在先商号权 。 然而 , 北京大大文化中心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上千件商标 , 难谓出于正当商业使用目的 , 且部分商标存在抢注恶意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故其申请注册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
基于此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 并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目前 , “华箐”这一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的状态 。
案例二:广发证券判决结果: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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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证分离”的要求下 , 广发证券和广发银行的“分家”已有二十余年 。 然而 , 在商标注册上 , 这一历史仍给广发证券带来麻烦 。
今年3月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披露的行政判决书显示 , 即便是广发证券提出其与广发银行已签有商标共存注册性质的协议 , 但广发证券新申请的“广发私募托管宝”商标仍未获得批准 。 在诉讼中 , 广发证券认为 , 考虑到该商标与广发银行的五个引证商标使用行业存在区别 , 且现实中两家类似商标已实际客观形成共存的历史现状 , 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
对此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 “广发私募托管宝”与五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中文汉字“广发” , 构成近似标识 , 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而所谓共存注册性质的协议 , 从内容上来看 , 实质上是广发证券允许广发银行使用其“广发 , GUANGFA”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 , 并非是关于商标共存注册的协议约定 。 基于现实中广发证券和广发银行的类似商标已实际客观形成共存的历史现状 , 对于既存的已经注册的相关商标予以维持不变 , 但对于新申请注册的商标 , 应严格依现有法律法规审查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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