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西安一岁幼儿在童乐园蹦床被小男孩推倒三次 离开半小时后发现右手骨折( 二 )


华商报|西安一岁幼儿在童乐园蹦床被小男孩推倒三次 离开半小时后发现右手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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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男孩监护人、游乐方以及女孩监护人都有责任
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涛说,近年来,因蹦床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有些是游乐设施导致的损伤,有些则像肖女士遭遇一样,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害。
对此,我国法律对责任划分规定的比较明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对于肖女士孩子受伤责任承担方面,首先,小男孩的行为导致小女孩受伤,即男孩的行为对女孩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男孩侵权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应由男孩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游乐场所的管理人,对进场游玩的儿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儿童及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提示,并且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要对小女孩因本次事故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女孩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对于肖女士带小孩离开半个小时后才发现孩子受伤,虽然不排除有其他因素导致受伤的可能,但隔一定时间后发现也符合正常逻辑,毕竟小孩才1岁多,如果孩子没有受伤表现,大人也难以第一时间发现。因此,在具体分配责任时,法院也会综合考虑该情形。
华商报采访人员 苗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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