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额|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0年7月/总第29期)( 二 )


判例2:有限合伙人是否有权对合伙企业债务人到期怠于行使的抵押权行使代位权?——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 并非代位权的行使客体 , 有限合伙人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合伙企业债务人的抵押权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案件:周颖梅、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2020)粤01民终8538号】
主要事实: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合伙企业A(原审第三人)的有限合伙人 ,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 , 应在投资期限届满时从合伙企业A取得投资本金和收益 。 合伙企业A通过银行向B公司(原审被告 , 二审被上诉人)发放委托贷款 , C公司以其持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抵押给银行 , 为B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 。 其后 , 上诉人未能在合伙企业A投资期限届满时取得全部本金和投资收益;此外 , 合伙企业A与B公司的委托贷款合同期满后 , 合伙企业A亦未能行使其对B公司的债权及相应的抵押权 。 上诉人遂诉至法院 , 除要求B公司向其代位清偿应由合伙企业A支付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外 , 并要求在合伙企业A应向其支付的投资本金和收益的范围内 , 代位对抵押物的实现行使优先受偿权 。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支持了有限合伙人代位主张债权 , 但未支持其代位对抵押物的实现行使优先受偿权 。 上诉人为此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在其名下 , 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在合伙企业A或涉案银行名下 , 故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合伙企业A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 。 其次 , 退一步讲 , 即使合伙企业A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 , 但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上诉人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合伙企业A的抵押权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在其债权范围内代位对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 并无不当 , 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
判例3:基金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能否以被查封财产系基金财产而非其固有财产为由而申请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并非提出该项异议的适格主体 , 因此 , 被执行人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 , 应予驳回
案件:嘉兴惠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国正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案【(2020)浙04执异14号】
主要事实:在法院依申请执行某商事仲裁案的过程中 , 执行异议人(即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查封的案涉13家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系异议人作为基金管理人代基金持有 , 是基金财产 , 依法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遂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名下案涉13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查封 。
裁判观点:法院经审理认定 , 被执行人为案涉13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 持有相应的财产份额 , 故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无不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 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被执行人提出本院查封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属于基金财产 , 系被执行人作为基金管理人代基金持有 , 并非其固有财产 , 但被执行人并非提出上述异议的适格主体 。 因此 , 被执行人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 。 因此 , 法院最终驳回了异议人(即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 。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

份额|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0年7月/总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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