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从代言人到直播带货 明星花样推荐产品责任如何厘定( 三 )


“尽管目前国内未出现一例实质性要求明星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 , 但针对金融产品的特点 , 在广告代言人责任认定方面 , 应注重审查明星是否明知广告内容虚假 。 应要求明星代言人对广告主的法律资质、经营状况、产品情况进行审查 , 并且遵循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的亲自使用规定 。 若事后审查发现明星代言人明知金融产品广告内容虚假但仍然进行代言的 , 应要求其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 ”郑宁说 。
郑宁还特别提到了涉及金融产品的推荐宣传问题 。
“随着金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 , 金融风险日益复杂、投资者结构多样化 , 我国应该尽快推出针对金融商品或服务推销的专门性的管理办法 。 从操作层面来说 , 监管层可以对金融推介实行备案制 , 未经备案的任何金融服务或产品的推销行为 , 均应被严厉禁止 。 接受监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传统形式的广告、互联网广告、微信群或者QQ群的推广 。 ”郑宁说 。
同时 , 郑宁建议建立惩戒机制 , 对于未经备案发布的金融服务或产品推销的广告 , 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相关主体 , 分别予以不同形式的惩戒 。 而对于代言人 , 可以建立黑名单制度 , 以此警示明星谨慎代言 , 要求其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 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
□ 本报采访人员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秦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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