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新飞机引进的5个阶段( 二 )


2018年6月1日前 , 租赁方式引进的飞机 , 在进口环节 , 企业要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境内租赁环节 , 飞机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及经营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按照租金的13%缴纳增值税 , 飞机融资型售后回租业务属于金融服务 , 按照利差的6%缴纳增值税1 。
同一个租赁飞机行为 , 海关和税务机关先后征收两次增值税 , 并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 。
为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 , 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 , 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 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
据此 , 海关在飞机进口环节的税收征管范围:
一是征收关税 ,
二是代征非租赁方式进口环节增值税 。 (来自德和衡海关与国贸法律评论)
引注:
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ZAKER|新飞机引进的5个阶段】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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