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宠物犬买下两周因病死亡,店家称已过“质保期”,法官的判决亮了
赋闲在家的老人多了一份陪伴,下班回家的年轻人“吸狗撸猫”缓解压力……当下,家养宠物不仅是社会时尚,更是越来越多家庭的情感寄托。然而,不断升温的宠物热和逐渐扩大的宠物消费市场催生了不少乱象,“铲屎官”们一定要擦亮双眼,谨防被骗。近日,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宠物狗病逝索赔案。。钱江晚报|宠物犬买下两周因病死亡,店家称已过“质保期”,法官的判决亮了
宠物犬买回仅十天,确诊感染细小病毒
今年4月12日,刘先生在宁波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两月龄的拉布拉多犬。没想到,回家不到两天,小奶狗就开始拉稀。刘先生赶忙将它抱回店中进行检测,并未测出感染病毒。随后,店家喂了药物、做了驱虫,小狗的病情暂时得到好转。但没过几日,又开始上吐下泻,甚至还出现了便血的情况。
刘先生随即将它送到专门的宠物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4月22日,小狗被诊断为细小病毒感染。不幸的是,在接受诊治后,小狗预后不良,日渐消瘦,精神状态非常差,愈加严重的病情折磨着它仅两个月大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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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还有潜伏期,何时何地被感染?
虽然抱回这只小狗不过十来天,但看着这小生命被病痛折磨,刘先生心痛万分。随着病情恶化,他不得不作出选择,4月27日,刘先生授意院方对小狗实行了安乐死。
小拉布拉多突如其来的病情和离世让刘先生无法释怀。据了解,小狗所患的犬细小病是一种具有高度接触性传染的烈性传染病,对幼犬具有传染率高、发病率高、致死率高等特点,病毒潜伏期一般为7-14天。
小拉布拉多是否在店里就已经被感染?思来想去,刘先生决定向宠物店讨个说法。但店家认为宠物狗出售时身体健康,且在第一次治愈拉稀之后,进食及排便也均正常,之后感染细小病毒可能是刘先生照顾不周,因此不同意赔偿或退款。刘先生遂将宠物店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判决退还宠物款。
卖家应对宠物健康状况承担保障义务
【钱江晚报|宠物犬买下两周因病死亡,店家称已过“质保期”,法官的判决亮了】庭审中,宠物店称双方约定7天内犬只被发现感染犬瘟或细小,则无条件退款或换狗,而刘先生的这只拉布拉多是在购买10天后才被确诊感染的,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保障期间,因此不同意承担相应责任。
而刘先生则对店家所谓的“7天保障期”提出异议,认为时间过短。最终,因被告未提供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未采信其提出的“7天保障期”的答辩意见,认定合理的保障期限不应少于15天,最终判决被告宠物店返还原告所有宠物款。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出售犬只应在一定期限内承担质保义务
幼犬属于活体类商品,消费者购买幼犬作为宠物饲养,一般在饲养过程中有相应的情感收益,而实现该目的需以犬只能够健康生长发育为前提,幼犬的健康状况属于影响合同目的的关键指标。由于幼犬感染病毒具有时间、空间上的不可控性,而感染后出现病症又会有相应的时间间隔,基于公平原则,出售犬只的商户应当对犬只的健康状况在一定期间内承担质量保证义务。
本案中,被告对于出售幼犬承担质保义务并无异议,但认为保障期为7天,然而其未举证证明这一主张,故不予采信,视为未约定期限。考虑到细小病毒一般有7-14天的潜伏期,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法院认为合理的质保期不应少于15天。原告购买的犬只在第10天诊断出感染细小病毒,并因此死亡,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质保责任。对于承担责任的形式,被告认可有退款和换货两种方式,现原告要求退还购买幼犬的宠物款,故依法予以支持。
马上评
宠物行业乱象丛生,市场监管亟需加强
刘先生的遭遇不是个例,宁波的一位董女士也碰到过类似的事情。董女士是一位“撸猫爱好者”,去年在杭州花近万元买来一只矮脚猫,不曾想,买来一周后就生病了,最终不治离世,而她与店家签订的买卖合同上约定的“质保期”只有三天。而后,董女士又在宁波一家宠物店购买了一只猫,据她回忆,这家宠物店要规范许多,从小猫在店时的猫粮品牌、居住环境,到疫苗接种、健康检查都非常规范,而且店家还主动与其约定了三十天的“质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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