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北京拟规定:小区对外短租,应当取得房屋业主的书面同意
每经编辑:胡玲
8月10日 , 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至8月18日17:00 。
本文插图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短租的范围 , 即“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 , 按日或者小时收费 , 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短租住房的管理要求 , 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短租住房的经营条件 。 即应当取得房屋业主的书面同意 , 并符合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 , 没有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 , 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 此外 , 房屋还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依法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
二是明确短租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 规定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 , 当面核对住宿者身份证件信息 , 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 登记信息内容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 。
三是明确互联网平台核验责任 。 规定发布短租住房的互联网平台应当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供的业主身份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治安责任保证书等材料 , 实地查看房屋状况 , 登记并实名认证经营者身份 , 逐一登记订单签订人和实际入住人员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 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报送入住人员、房屋等信息 。
【每日经济新闻|北京拟规定:小区对外短租,应当取得房屋业主的书面同意】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短租住房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规定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 , 按日或者小时收费 , 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
二、经营短租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
(二)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
(三)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四)依法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
无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 , 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
三、短租住房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短租住房信息的 , 应当向互联网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或本栋楼内其他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
(二)业主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
(四)出租住房业主同意房屋用于短租经营的书面材料;
(五)经营者身份证明;
(六)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面材料 。
四、互联网平台提供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服务的 , 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
(二)登记房屋详细地址 , 并实地查看房屋状况 , 确认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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