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以恋爱为幌子骗钱,临湘一女子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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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以恋爱为幌子骗钱,临湘一女子获刑四年】
图:视觉中国
本报岳阳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 , 建立在恋爱关系基础上的诈骗仍是诈骗 , 切莫心存侥幸心理 。 近日 , 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诈骗案 , 被告人吴某因犯诈骗罪 , 与所撤销之罪数罪并罚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并退赔两被害人损失 。
2018年10月 , 38岁的吴某通过朋友介绍 , 认识被害人杨某 。 谎称只有30岁的吴某假装与杨某谈恋爱 , 在取得杨某信任后 , 便伪造离婚证 , 以跟丈夫离婚需支付赔偿金、结婚前需收彩礼、姑妈过世送礼等为由 , 共计骗取杨某财物72500元及黄金手镯一个 。 期间为获取杨某及其亲属的信任 , 吴某赠予杨某及其母亲黄金戒指各一枚及4000元现金 。 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 这两枚黄金戒指价值共计4190元 。
2019年6月 , 吴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李某 , 其以相同的方法共计骗取李某财物13317.5元 。 期间应李某要求返还了3000元 。 因吴某一直以各种理由向自己要钱 , 发觉不对劲的李某通过网上查询发现吴某有诈骗前科 , 便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
经法院审理查明 ,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 , 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通过利用与他人谈恋爱的方式骗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5817.5元及黄金手镯一个 。 在诈骗过程中 , 被告人吴某赠与、返还被害人财物共计11190元 , 实际诈骗财物价值为74627.5元及黄金手镯一个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 , 骗取他人财物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 愿意接受处罚 , 对其可从轻处罚 。 诈骗被害人的财物 , 应依法退赔 。 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 应当撤销缓刑 , 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 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 。 遂作出如上判决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通讯员孙百灵、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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