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的新番承包计划是不是属于违法行为?

题主的问题让我在霎那之间迷失了方向。
首先,在中国法的语境下,版权应该指的是著作权。著作权是一个很大的上位概念,包括着人身权和财产权,而题主所说的播放权,是著作财产权下的一种权利。当然,更具体的来说,应该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依据: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b站的新番承包计划是不是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即使只有播放权,也是可以通过播放权来盈利的。其著作财产权的属性就证明其盈利的可能性。不然你让千千万万付费播放的电视台、网站怎么生存呢?
■网友的回复
MDZZ——————————算了修改一下……那题主你觉得土豆优酷爱奇艺乐视这些购买了网络播放权然后搞会员制盈利的(记得部分电影电视还需要另行用积分观看券之类的东西才能看)算侵权吗?如果不算,B站这种老爷看完求打赏爱给不给的“承包”行为就是侵权呢?
■网友的回复
合法。人家明明是免费播放,然后接受捐赠而已。其次,谁告诉你播放权不能用来盈利的?电影院的影片电影院也没有版权只有播放权,人家卖票谁禁止了?……这他nia的真不是B站的广告营销方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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