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空港天瑞被判承担拍卖税费近6千万元,“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是否有效?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空港天瑞被判承担拍卖税费近6千万元 , “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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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约定“因拍卖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 法院判空港天瑞需支付近6千万税费 。
2020年7月24日 , 空港股份(上市公司 , 600463)发布公告 , 编号为临2020-037 , 内容是一则判决书【(2020)京0113民初4659号 , 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旗下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公司的一桩案件 , 涉及金额近6千万元 。
2015 年 11 月 5 日 , 金兆公司名下顺义区的土地及附属房屋被强制执行拍卖 , 公告中载明“因拍卖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 同年11月 , 空港天瑞拍得该房地产并签署《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 , 承诺自行承担拍卖房地产的过户费、税收等费用 。
成交后 , 空港天瑞未交纳承诺的费用 , 同时顺义区税务局起诉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判决已生效 , 空港天瑞是税费的承受主体 。 金兆公司请求空港天瑞公司支付强制拍卖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59,307,027.22 元 。
空港天瑞抗辩 , 1、根据《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拍卖形成的税费 , 应当依法律由相应主体承担 , 《竞买须知》、《竞买公告》中所称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 约定无效;2、土地增值税是扣除了“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其他税金”的税金 , 土地增值税不属交易、过户环节产生的税费 , 应当由原告承担 , 且如果被告支付了也无法取得税款抵扣发票 , 对被告极为不公平 。
二、本案涉及的两个焦点
顺义区法院审理后 , 除了原告的数额稍有调整 , 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 第一个是 , 买方承担全部税费的条款是否有效?第二个是土地增值税费是否属于拍卖环节产生?
(一)、最高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案件中也涉及到不动产交易中的买方负担全部税费条款效力问题 , 合议庭认为“税收法规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 , 但并未禁止交易方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 。 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 , 而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 故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不违反强制规定 , 协议有效 。 ”
2017年1月 , 最高法院发布了《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三十条规定 ,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 , 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由相应主体承担” 。 不过 , 此后的审判实践中 , 有的法院认为买方承担全部税费的司法拍卖条款仍合法有效 , 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执复113号案件、海南高院(2019)琼民终70号 , 均认为“只要税款不流失 , 约定由谁来负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与合同的效力无关” 。 也有认定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无效的 , 比如甘肃高院(2020)甘执复14号 , 合议庭认为“兰州中院拍卖公告规定“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 违反司法解释《拍卖规定》的第三十条而无效 。
也就是说 , 实践中如本案中这样约定空港天瑞承担拍卖过户的费用包括税费 , 一般认为这个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 但也有案例如兰州中院认为“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 违反《拍卖规定》规定而无效 。
(二)、增值税费由谁来承担?在(2011)怀中民二终字第106号 , 湖南的怀化中院认为“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出让人取得的收入课税 , 与交易中产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等税费课税原因、性质不同 , 土地增值税不属交易产生的税费;并且《拍卖须知》规定“受让方承担过户税费以及由此次产权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包括拍卖委托人应出的税费)” , 未明示土地增值税由受让方负担 , 因此增值税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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