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机制|容错机制急需配套细则

□张玉胜
据8月3日《半月谈》报道 , 一些干部认为 , 容错机制出发点很好 , 但多数政策成了墙上画大饼 , 能看不能“吃” 。 比如 , 一些容错政策是某部门自己出台的 , 但是出了问题之后 , 纪委监委不认这些“容错”政策 , 追责和处罚最终还是要落到具体做事的干部身上 。
“容错机制”的知易行难已成不争事实 。 要避免其沦为“画饼” , 需要有相关的配套举措跟进 。
从实践层面看 , 容错机制存在诸多不适应、不协调、把不准、难操作的现实困境 。 比如 , 什么样的错、多大的错可容 , 什么错不能容?无心之过与故意犯错该怎样辨别?可容与不可容由谁评判?容了下属过错会不会导致自己犯错?被包容的错需不需要“记录在案”?这些问题都需要给以清晰明确和具有操作性的规范解答与制度规定 。
【容错机制|容错机制急需配套细则】首先 , 容错机制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 设置容错机制要与党纪国法的精神和列入行业负面清单的事项相衔接、相配套 。 鉴于各行各业所担负的职责任务不同、其可能发生的“小过错”对业界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各异 , 对需要纳入容错范围的可包容过错的认定标准和适用情形 , 当由行业或部门的主管单位统一拟定 , 并报同级纪委监委审核备案 。
其次 , 容错机制需细化操作流程并有结果应用 。 “容错”是事关干部切身利益的严肃之事 , 必须慎之又慎 , 确保公平公正、合情合理;不仅要展现出包容和善待 , 更当体现出关怀与信任 。 既然是“容错” , 就当被视为对免责的“定论” , 要确保既往不咎 , 防止“因人而异”的情绪化实施和对干部使用可能造成的羁绊 。 为此 , 容错机制需要明确实施权限、规定操作程序 , 对其结果的应用更需提出明确要求 。 过度强调容错“过程留痕”“过程可溯”“责任可查”“经得起检验”等高不可及的门槛 , 势必会让容错者和被容错干部心有余悸 。
再次 , 鼓励容错机制且行且完善的有益探索 。 容错机制是一个前无可鉴的新鲜事物 , 要像“容错”本身那样鼓励探索创新 。 允许落实落地过程中的“扩容”、打“补丁”、机制“升级” , 确保与时俱进 , 让制度长久保持旺盛生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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