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媒体建言:发挥指挥棒作用 破解业绩考评难题( 二 )
编者按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与检察日报社日前共同举办检察官业绩考评业务辅导与宣传报道研讨,法学专家、检察实务专家、媒体采访人员围绕检察官业绩考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互动交流,既有对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设计层面的探究,也有对制度施行难点的分析,更有来自媒体的“灵魂”追问和专家的释疑解惑 。现刊发会议综述,敬请关注 。
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作为风向标、指挥棒,可以起到强弱项、补短板的促进作用 。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应如何构建,又如何完善?宣传时如何做到全面理解、精准阐释;贯彻时各地检察机关如何灵活、有效运用?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与检察日报社共同举办检察官业绩考评业务辅导与宣传报道研讨,法学专家、检察实务专家、媒体采访人员围绕检察官业绩考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
深刻认识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检察官业绩考评出新规了,有哪些考评新内容?”
2020年4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业绩考评规定》) 。《业绩考评规定》设置了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分层分类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确定了79类业务、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明确了三类指标的计分规则和方式,改变了以数量、工作量为主导的考评思路,建立了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 。
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下发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下称《案件质量指标》),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其中提出的“案-件比”这一指标逐渐广为人知 。不同于只注重数量的评价指标,“案-件比”指一个“案子”,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数”之对比,是一组反映办案质效的司法统计新的极简指标 。考察司法工作效果,不能仅从数量上评价 。新的《业绩考评规定》的思路与之同出一辙 。
“‘案-件比’和检察官业绩考评有什么关系?”法制日报社政法新闻部副主任周斌的问题颇具代表性 。
“年初的时候有一些地方检察院打电话问,这两个概念经常混在一起,怎么理解?”针对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案管办案件质量管理处副处长李翊作了阐述:“对检察官的业绩考评,是以落实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为主要内容 。研制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就是以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的主体框架和研制逻辑为基础,建立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内涵更为丰富,突出对办案质效的综合考评 。”《业绩考评规定》对于主要评价指标数据反映的业务态势、办案质量状况,通过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项目、分值的调整,将压力分解、传导至每一位检察官,让检察官在办案中切实负责,把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使两套指标真正发挥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的指挥棒作用 。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检察官管理处处长王一鸣进一步提示说,要认识到,考评不是目的,考评是为了不考评 。为什么要考评?是因为落实不好才考评,如果一项工作已经可以内化为检察官的自觉,就没有必要进行考评 。设置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初衷与根本目的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分干与不干、多与少、好与差,让强者更优、弱者更强,让不适者有适合岗位,实现各得其所” 。
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思远表示,从“案-件比”的考评权重中不难看出,检察官在办案的过程中,除了要负有客观公正义务,实际上还应履行及时办案的义务 。他认为,法律人应当负有勤勉义务,司法效率的实现有赖于司法办案人员对法定期限的严格遵守,应强化对影响“案-件比”比值的重点因素的监督和管理,对需要退补、延长等“特殊情况”要加强制约与考评,彰显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回归常态程序为主的司法办案模式 。检察官的客观公正及时义务要求检察官办案既要合理合法,也要及时高效,这在根本上与“案-件比”追求的价值目标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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