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电动平衡车侵权纠纷主体多为未成年|北京二中院:电动平衡车侵权纠纷主体多为未成年 责任认定成难点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 刘璐 北京报道
近年 , 因电动平衡车新潮、轻便、可代步等特点 , 一度受捧热销 , 但与之相关的安全事故频发 。为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及纠纷发生 , 8月11日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 , 对近5年北京、广东、河南三地法院审理的涉电动平衡车侵权案件(其中北京7件、广东10件、河南8件)进行了梳理 。
【北京二中院:电动平衡车侵权纠纷主体多为未成年|北京二中院:电动平衡车侵权纠纷主体多为未成年 责任认定成难点】据北京二中院披露 , 涉电动平衡车侵权纠纷案件主体多为未成年人 , 案由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未成年人涉电动平衡车侵权纠纷案件多因监护缺位 。
采访人员从通报会上了解 , 在25件涉电动平衡车侵权案件中 , 有8起涉未成年人 , 有7件为产品责任纠纷 , 有10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在7件产品责任案件中 , 仅有2件认定生产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 消费者胜诉率不到3成 。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到 , 电动平衡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相撞的情形均有发生 , 但事故责任认定成为裁判焦点和难点 。在电动平衡车与机动车碰撞的案件中 , 一般将电动平衡车视为非机动车 , 在电动平衡车一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 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而在电动平衡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案件中 , 考虑到电动平衡车并非能够合法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 , 且遇到突发情况时 , 平衡车驾驶者常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形 , 通常据此认定平衡车驾驶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 进而分担事故责任 。
北京二中院法官认为电动平衡车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 电动平衡车本身操作难度高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驾驶者自身安全及防护意识不足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缺位;少数平衡车存在产品缺陷 , 生产者及销售者未进行安全警示和防护提示;电动平衡车的产品属性和适用场景规定不明 , 缺乏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有关部门对平衡车违规上路现象监管不到位 。
对此 , 二中院法官建议 , 增强安全意识 , 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管监护下骑行 ,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错误驾驶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平衡车生产者应优化产品设计 , 加大安全保障设置 , 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注明产品标准 , 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安全警示 。
同时相关部门要明确电动平衡车的产品属性和适用标准 , 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 并完善相关处罚细则规定 , 将电动平衡车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纳入监管范围 , 确保产品质量可控制、安全性能可追溯 , 从根源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 , 严格限制电动平衡车骑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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