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高阳县检察院对一起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不批捕举行公开审查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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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阳县检察院就韩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拟作不批捕决定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听证。该院承办检察官就本案案情、证据情况、不批捕理由等进行详细汇报,并在充分听取了人民监督员、辩护人的意见后,对该案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韩某系高阳县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因在签订外贸毛巾加工合同时疏于审查,导致其加工的毛巾侵犯了高阳县另一家民营企业的商标使用权。公安机关对韩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高阳县检察院对本案提前介入,从既要保护被害企业权益,又要挽救犯罪嫌疑人所经营企业的角度出发,力主双方进行刑事和解,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后,该院并未一捕了之,而是继续促进和解进程,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承办检察官遂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韩某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人民监督员宋继民、李占杰在了解了执法机关为促进疫后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努力后,对此深表认同,所有听证员对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均表示支持。
据悉,该院为将办案效果最大化,特别是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采取适度宽松的执法司法政策促进疫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到实处,启动了不批捕案件人民监督员听证程序,并重点向听证员介绍该《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旨,如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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