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制造|发改委:拟鼓励整车生产企业回收旧零部件用于再制造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 , 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办法》提出 , 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机动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 。 鼓励专业化旧件回收公司从维修渠道为再制造企业提供符合要求的旧件 。
【再制造|发改委:拟鼓励整车生产企业回收旧零部件用于再制造】据介绍 , 《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符合国家再制造标准 , 即对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旧汽车零部件 , 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 , 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过程 。
《办法》提出 , 再制造企业应当构建合理的逆向物流体系及旧件回收网络 。 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机动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 。 鼓励专业化旧件回收公司从维修渠道为再制造企业提供符合要求的旧件 。
《办法》指出 , 通过第三方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 , 可以向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收购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部件 , 回收的种类应与本企业通过认证体系的零部件类型相一致 。 不得回收尾气后处理装置进行再制造 , 回收排放控制关键部件进行再制造的应符合国家排放控制标准要求 。 不得通过市场贸易商的途径回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部件 。
再制造企业应当将收购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部件用于本企业的再制造 , 不得进行转卖;未用于本企业再制造的部分 , 应作为废材料交售给冶炼或破碎企业 。
《办法》要求 , 再制造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具备与原型新品同样的质量特性 , 出厂时进行与原型新品同样的检验检测 。 再制造产品的安全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对机动车维修配件的要求 。
县级以上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协调本地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活动实施管理 , 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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