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法院会支持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二 )
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 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
“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的 , 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 , 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 在审判实践中 , 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 , 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 , 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
◆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约定问题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 , 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 如果“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做了明确约定 , 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 ,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 ,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 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即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 , 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 , 在离婚成既成事实前 , 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 。
◆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问题
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 , 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 , 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 , 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 , 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 , 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
◆“忠诚协议”不得剥夺和限制协议人的人身权利
“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 , 属无效条款 。
划重点
签署“忠诚协议”要注意这些
1.“忠诚协议”的签署切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不要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 , 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 , 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 , 并不能达到签署协议之目的 。
2.切忌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 , 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 , 若一开始胃口太大反而容易导致失去太多 。
3.“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 , 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 , 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 , 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反悔”的 。 为避免法院认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离婚条款 , 建议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如是约定:“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 , 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如此一来 , 则转化为夫妻财产约定 , 受法律保护 。
“近年来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的现象大量涌现 , 这体现了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和进步 , 但只有正确运用法律工具 , 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的葛律师表示 , 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不是寥寥几句话就能概括的 , 此时法律专业人士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 (线索提供:贾共鑫)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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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法院会支持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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