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招商银行两员工私设公司非法吸存12.5亿余元,逾3.8亿元无法偿还( 二 )


同时 , 责令窦某、肖某依法向集资参与人退赔违法所得(被告人肖某已退赔张某的八十万元、已退赔陈某的五十二万元 , 予以扣减) , 连同扣押肖某的保证金三万元及窦某、肖某已退赔(各二十万元)的部分移送执行机关 , 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
不服刑罚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 , 窦某和肖某均对刑罚不服 , 提出上诉 。
窦某及其辩护人提出 , 原判对上诉人的刑罚重于肖某 , 有失公允 , 对上诉人具有的自首情节在量刑时未予体现 。 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 , 上诉人系从犯 , 应从轻处罚 。 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适用缓刑 。
肖某及其辩护人提出 , 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 , 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 , 应视为自首 , 且系从犯 , 应从轻处罚 。 上诉人还有退赔情节 , 在量刑时未有体现 。 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 改判上诉人缓刑 。

最终 , 二审法院认为 , 上诉人窦某、肖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 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2.5亿余元 , 扰乱金融秩序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此外 , 两位上诉人有退赃、退赔情节 , 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关于上诉人肖某及其辩护人提出 , 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 , 其系自首、从犯 , 应从轻处罚 , 适用缓刑的上诉及辩护意见 , 经查 , 宁夏泛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两位上诉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 , 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
上诉人肖某归案后不如实供述罪行 , 直至侦查机关已掌握充分的证据 , 并多次讯问其后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其行为不属于自首 。 原判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处刑罚 , 并无不当 。 综上 , 对于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
另外 , 上诉人窦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 , 符合法律规定 , 予以准许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法院二审判定 ,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窦某撤回上诉;同时 , 驳回上诉人肖某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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