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警惕非法金融借创新概念迷惑投资人( 三 )
对策建议
针对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和问题,笔者建议:
积极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为金融市场稳定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法律制度完善与成熟程度将直接影响一个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良好的法律制度设计与安排是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在证券法实施背景下,建议推进修订完善证券监管部门相应的规章制度、交易所交易规则和自律组织管理办法等,并根据证券法,联动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从而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
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守住金融安全底线 。建议增强统合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形成金融监管部门统筹监管、协会自律监管、金融机构自我监管的监管合力,填补监管缝隙 。构建穿透性、全程动态监管机制 。落实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提高效率,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渠道 。
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疏导和监管,妥善处理好创新与风险的关系 。探索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金融机构,制定差异化的科技金融机构准入管理、资金池管理和业务范围监管规则 。借鉴探索“监管沙盒”制度,允许金融机构在申报获批后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科技金融创新实验 。统合监管机关的数据资源,建立金融风险早期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避免金融风险的传播扩散 。
强化自律组织作用,探索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以行业自律为辅”的均衡监管模式 。建议进一步完善自律组织的法律基础,为自律组织发展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 。明确自律体系内各组织的管辖范围,加强职责分工,处理好不同自律组织间的关系,突出自律组织的专业性,切实将自律职能落实到位 。
强化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能,依法追究怠于履职的法律责任 。建议进一步规范证券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加强其内控合规建设;推动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违法犯罪警示宣传,督促其审慎履职、严守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促使中介机构诚信执业;规范证券中介机构责任承担体系,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处罚手段,提高中介机构违法犯罪成本 。
优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强法治宣传,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 。建议金融机构尽职履行审核义务、风险告知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不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公众盲目投资 。建议有关机构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推进社会公众的投诉、监督和举报,加强金融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检察机关可以探索证券期货市场公益诉讼制度,并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上海金融检察研究中心 撰稿人:胡春健、李小文、陈晨、多丽华、喻天碧、杨慧、周廉洁、许磊、张泽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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