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来了!房价要涨?买房要趁早?速看(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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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房屋交易契税实施情况
此次通过的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 , 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予以明确 , 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免征契税 。
此前契税法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 , 但未明确具体范围 。 契税法细化了这一授权条款 , 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减免征税情形的范围 , 规定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免征或减征契税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严跃进表示 , 此次税法相比过去的条例 , 从层级上做了调整 , 是最大的变化 , 这和立法工作有关 , 而和楼市调控关系不大 。 更为关键的是 , 过去的条例很多内容已经过时 , 一些新的住房、土地等交易形式出现 , 必须在升级为法律的同时 , 做相关内容的修正、删除或补充 。
第一 , 此次法律明确 , 征收范围删除了“国有土地”的限制 , 实际上增加了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的概念 。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落实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必然增加 , 相关契税征收必须有法可依 。
第二 , 此次明确了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 这实际上就是对这几年新的交易形式给予了征税 , 使得此类交易税费征收根据规范 。
第三 , 此次政策明确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 免征契税 。 实际上全国各地对于此类交易 , 本身也是不征税的 , 但是这次上升为国家法律 , 使得各地操作更加规范 , 有法可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 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 ,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 ,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 , 房屋买卖 , 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 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 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 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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