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医院拒绝为妻子继续胚胎移植手术,法院这样判!( 二 )


【丈夫去世后,医院拒绝为妻子继续胚胎移植手术,法院这样判!】再者 , 小琴未生育子女 , 也未收养子女 , 进行助孕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小琴作为丧偶妇女 , 有别于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 , 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
最后 , 医院与小琴的保存期约定内容为格式条款 , 对于逾期补交费用 , 没有明确具体时间限制 , 医院也曾告知小琴的胚胎续冻费可以在胚胎移植时一并支付 。 即使符合合同解除条件 , 医院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 , 小琴与医院医护人员咨询补交胚胎冷冻费用的情况后 , 医院继续同意小琴予以挂号、补交胚胎冷冻费用 , 可视为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 , 医院目前并未因小琴逾期交费对冷冻胚胎作事实上的处分 。
故医院应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 , 为小琴完成胚胎移植 。
司法观察
法律应保障生育权补偿性实现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生育权的拓展 , 生育权补偿性实现方式 , 法律应予保障 , 让特殊人群平等实现生育自由和生育权 , 从而增进人类福祉 , 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 , 给传统伦理理念及社会秩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 带来了一系列伦理、道德和法律困境 , 又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操作原因存在分阶段、分步骤履行的特点 , 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 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 进行规制 。
国家公权力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监管应当遵循尊重、保障人权原则、维护公益原则、鼓励生育、保证生育权实现原则、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保密原则和伦理监管原则 , 要从立法执法环节进行科学规范调整 , 建立统一的人工辅助生殖法 。 除良法善治外 , 对于引发的矛盾 , 要构建以当事人和解、人工辅助生殖监管部门、人民调解和法院诉讼为最后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在司法环节 , 人民法院要注意将法理和人情相结合 , 提高司法公信力 , 在个案环节实现个案救济原则 , 实现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相统一的裁判 , 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来源:人民法院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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