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禁渔期非法电鱼,西峡五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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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保障境内水域生态环境安全,8月12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来到西峡县五里桥镇老君店村,巡回开庭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蔡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至二个月,缓刑六至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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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9日21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面包车伙同被告人金某某、郭某某、杨某某一起到五里桥镇某村组附近下河,穿戴专门的下水皮裤用电打鱼机电鱼。以上四名被告人由群众匿名举报后被执法部门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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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1日12时,被告人蔡某某到西峡县城区彩虹桥下的河道,使用电瓶、转换器、橡胶鱼叉、网兜等制成的电鱼机电鱼,辖区民警巡逻发现后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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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发的《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止,西峡县境内河道、水库等天然水域全面实施春季禁渔,除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均为禁止捕捞作业类型。
上述案件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均为禁用工具,已扣押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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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们留给子孙后代的宝贵财富,大家不要以为非法捕鱼是小事,它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借此机会对现场群众进行普法,进一步强调禁渔期非法电鱼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可能会造成的严重损害。围观群众纷纷表示,通过庭审认识到日常生活中容易被忽略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后一定引以为戒,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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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尽管如此,仍有不法分子为获取一己私利铤而走险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严重影响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巡回审理的两起案件中,
上述被告人主要犯了什么错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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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在禁渔期非法捕鱼具体的危害吗?
【 男子|禁渔期非法电鱼,西峡五男子获刑】在禁渔期内对河流用电、炸、毒等方式捕鱼,会导致鱼类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同时还会导致水质恶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本次巡回审理的两起案件中,被告人所采用的电击捕鱼手段是极具毁灭性的捕捞行为,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从而导致其不育,造成对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如果某个自然水域长期遭受电击捕鱼人为破坏,可能导致某些鱼类种群因为没有繁殖能力而逐渐消亡。电捕鱼还会对鱼的天然饵料,如水中栖息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造成伤害致死,让鱼的生物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来源:西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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