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问律师-户口挂在亲戚的私房里,我可以主张分割动迁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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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问律师-户口挂在亲戚的私房里,我可以主张分割动迁利益吗?】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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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我的户口挂在一个亲戚的私房里 , 而且我也曾经在这个私房里住过一段时间 。 现在 , 我亲戚的私房动迁了 , 想问 , 我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动迁利益?
解答:司法实践中 , 在私有房屋征收中 , 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 。 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 , 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 , 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 。 而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 , 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 , 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 。 因此 , 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 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
您好 。 想问 , 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车祸死亡的 , 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解答: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 , 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 其继承人是否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取决于受遗赠人生前对于遗赠的表示 。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人后两个月内 ,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 到期没有表示的 , 视为放弃受遗赠 。 因此 , 只有受遗赠人对于遗赠的表示接受才能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 放弃受遗赠的不在享有权利 , 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亦不享有权利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 , 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 ,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 因此 , 在受遗赠人对于遗赠财产表示接受的情况下 , 其继承人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而如果受遗赠人生前放弃受遗赠或者对于遗赠没有表示的 , 则因受遗赠人不享有权利 , 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也不再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
您好 。 我开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 , 但是听人说一人有限公司会有人格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 想问 , 法律上是如何规定这种情形的?
解答: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关于人格混同的规定 ,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 , 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 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 , 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 , 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 , 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 , 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 , 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 , 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 , 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 , 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 , 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 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 , 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 , 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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