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青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湖北籍劳动者在青就业的通知》
半岛全媒体采访人员 肖玲玲
【补贴|青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湖北籍劳动者在青就业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湖北籍劳动者 , 特别是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青稳定就业 ,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湖北籍劳动者在山东就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59号)精神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湖北籍劳动者在青就业的通知》 。
招用湖北籍劳动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 。青岛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招用初次在青就业的湖北籍劳动者 , 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 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招用同一名劳动者的只补贴1次 。对与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未满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 已享受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的企业 , 不再享受招用湖北籍劳动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同时满足招用湖北籍劳动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条件的 , 只能按规定享受一项补贴 。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 , 按照每新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 , 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资金来源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申报流程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 ,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出申请 , 全程网办 。企业按照系统提示录入企业和吸纳就业人员基本信息 , 并上传吸纳就业人员户口簿单页原件照片 。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核实吸纳就业人员身份、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信息 。对审核通过的 , 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 公示无异议的 , 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资金到账后 , 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
用人单位吸纳湖北籍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 。青岛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 招用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 , 可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 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 , 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
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吸纳湖北籍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 , 其中 , 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 , 可延长至退休 。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含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的 , 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间 , 用人单位吸纳湖北籍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
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请 , 信息系统比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库 , 核实吸纳就业人员身份、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信息 。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 , 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 ,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 , 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具体经办事宜参照青人社规〔2019〕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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