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广告|最高罚款一万,拒不配合的停号停机!青岛全面治理小广告( 二 )


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51条中第十款规定: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 , 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
4.《青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11条中第八款规定:居民住宅区 , 由居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 , 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
5.《青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市容管理”第29条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 , 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 。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 。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 ,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 , 用于发布便民信息 , 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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