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子留宿前妻家后深夜逼其脱光衣服下跪 多次强奸( 二 )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光盘;
6.书证:受案登记表 , 立案决定书 , 抓获经过 ,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出具的济公中(解)行罚决字〔2020〕120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手机聊天记录截图 , 指认照片 ,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离婚证复印件 , 被害人伤情照片 , 认罪认罚具结书;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9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 上述证据 , 经庭审质证 , 查证属实 , 并相互印证 , 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
本院对王某9犯罪事实分析
本院认为 , 被告人王某9采用殴打、拍摄裸体视频等暴力、胁迫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 本院予以支持 。 被告人王某9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 被告人王某9系初犯、偶犯 , 且本案系临时起意犯罪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被告人王某9对被害人冯某1强奸二次 , 酌情从重处罚 。 被告人王某9过程中致被害人轻微伤 , 酌情从重处罚 。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9系自首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被告人王某9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 , 但被告人王某9在侦查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 不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 。 故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 , 不予采纳 。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成立 , 予以采纳 。
被告人|男子留宿前妻家后深夜逼其脱光衣服下跪 多次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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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9犯强奸罪 , 被判刑
综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9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20年2月7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 。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书面上诉的 ,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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