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华|高考差15分 地产公司董事长的儿子如何进了中央财经大学?(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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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送上20万元“感谢费” 刘小华案发后主动交待
在得到侯慧君等人的反馈信息之后、正式录取之前 , 刘小华给赵长东打了一个电话说 , 其儿子被中央财经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录取应该没问题了 。
没过多久 , 赵一丁如愿收到了录取通知书 。
根据判决书中赵长东的证词:2010年8月左右 , 在送赵一丁到中央财大报到之前 , 赵长东在北京金融街的一家星巴克咖啡店里 , 送给了刘小华20万元人民币 , “这些钱是用一个白色纸袋提着 , 都是100元面额 , 一共两捆 , 每捆10万元” 。
2018年5月7日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 , 张少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 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同一天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也对刘小华采取了留置措施 。
国家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后来出具的“刘小华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显示:“刘小华到案后 , 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调查 , 态度较好” , “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 到案的第十天 , 即2018年5月16日 , 刘小华主动交代了办案部门之前尚未掌握的收受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于泳3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5月30日 , 刘小华又主动交代了办案部门之前尚未掌握的收受赵长东2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 。
国家监委后将刘小华案转交北京市监委办理 , 在这一阶段 , 刘小华又主动交代了索要及收受他人赠送的10万元购物卡的问题 。
刘小华获从宽 其余涉事官员或退休、或升迁
2019年2月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小华案 。 公诉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认为 , 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刘小华刑事责任 , 但是他“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 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积极退赃 , 自愿认罪认罚” , 因此“建议判处刘小华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 , 不适用缓刑” 。
出乎意料的是 , 财政部也给刘小华出具了“工作表现情况证明” , 并且 , “财政部希望给其改过自新机会” 。
2019年5月23日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刘小华犯受贿罪 , 处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这比检察院建议的量刑少了一年 。
为此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出抗诉 , 抗诉理由包括“刘小华的行为系为他人在高招入学、经济领域竞争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严重侵害了高招工作的公平公正 , 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高招制度的信任 , 其行为也对经济领域公平公正造成影响 。 因此 , 刘小华的行为具有较一般受贿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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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院支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的抗诉 , 提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等量刑指导规范 , 对原审被告人刘小华的犯罪行为 , 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三年至三年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已经是在法定范围内体现了从宽处理’” 。 北京市检察院建议 , “二审法院(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采访人员注)撤销原判 ,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 ”
刘小华的一审及二审辩护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侯爱文律师则认为:“刑事审判中的定罪量刑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质上仍属求刑权的一部分 , 对人民法院的量刑不应有强制约束力;而且 , 本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 检察院在本案中的量刑建议却忽视了这一重要法定情节还有减轻的幅度 , 人民法院有独立的裁量权重新量刑” 。 另外 , “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 , 涉案事实发生在十八大、十九大之后或高招入学期间、经济领域 , 就应从重处罚 , 故公诉方在一审庭审及抗诉书中所称刘小华因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 于法无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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