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判了!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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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2日凌晨1时25分许,胡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祥和路与朝阳路路口时,碰撞前方正在等红灯的两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
 饮酒|判了!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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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交警迅速赶到现场。经查,该轿车车主张某与司机胡某在晚间共同饮酒。结束后,张某将车交给了胡某驾驶。
后经司法鉴定所检测,事发时胡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张某明知胡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车交给了胡某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完毕后,将该案移交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宜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胡某饮酒,仍让其驾车并同行,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8月10日,由宜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张某危险驾驶案被法院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提醒:
要谨慎出借车辆特别是机动车,尤其是在明知对方饮酒情况下,殊不知最后可能会蒙受经济损失乃至刑法处罚,因为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和今年通过并将于明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借用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是只有饮酒后开车的驾驶员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车主明知驾驶员喝了酒,却仍然将车出借给驾驶员,是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
驾驶人员应增强安全驾车意识,严守交通管理法规,践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车辆所有人也要保管好自己的车辆,不要将车辆交给饮酒的人驾驶。
来源:安庆公安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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