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栏望江山|陕西西安:儿童担心剩饭被发现挨骂,将装有剩饭的纸筒从33楼扔下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陕西西安:儿童担心剩饭被发现挨骂 , 将装有剩饭的纸筒从33楼扔下
孩子在窗前看书突然听见“哐”的一声 , 玻璃外沾满了黄色的剩饭 , 原来是住在顶楼的小孩儿将装有剩饭的纸筒从窗户扔了出来 。
装有饭的纸筒从顶楼扔下来 业主称外玻璃被纸筒砸出几道划痕
【凭栏望江山|陕西西安:儿童担心剩饭被发现挨骂,将装有剩饭的纸筒从33楼扔下】曹女士居住在位于西安市后卫寨附近的紫境城小区 , 8月8日上午9时许 , 曹女士12岁的女儿在次卧飘窗前看书 , 曹女士在厨房准备早饭 , 突然她听到女儿大喊:“妈妈 , 有人往楼下扔东西 。 ”
曹女士说 , 当时女儿听见“哐”得一声 , 然后就看到飘窗窗户外面沾了很多黄色的饭 , 女儿以为有人把饭碗扔了下来 , 之后曹女士便立即联系了物业 。
曹女士家住29楼 , 8月8日上午 , 物业工作人员段先生从29楼开始往上挨家挨户询问 , 最终在顶楼33层一户业主家中发现了端倪 , 是独自在家的小孩儿将装有饭的纸筒从窗户扔了出去 , 纸筒掉在了单元楼下的路中间 , 万幸没有砸到人 。
“现在虽然找到了肇事者 , 但是是小孩儿扔的 。 ”曹女士说 , 纸筒造成家里窗户出现多条划痕 , 虽然没有裂 , 但她担心之后万一玻璃破裂脱落 , 砸到路人 , 便打算更换玻璃 , 但对方不愿意赔 。 “物业也协调过 , 但没协商一致 , 8月12日我就报警了 , 但现在他们还是不愿意赔偿玻璃的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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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下午 , 采访人员来到紫境城小区 , 在曹女士家中看到 , 次卧飘窗外的防护栏底部有黄色的剩饭痕迹 , 玻璃上有四五条长约20厘米的划痕 。
采访人员在小区内走访时发现 , 小区单元楼旁的小花园里 , 有不少带小孩儿的住户经过 , 小区内还有很多老人聚在单元楼楼下下棋 。
有位推着婴儿车的业主说 , 小区里经常有人高空抛物 , 她就遇到了两次 , 还有一次差点儿砸到她孩子的头 。 “扔的东西是铅笔、手机支架 , 感觉就是家里的小孩儿乱扔的 , 现在我从单元楼楼下走都要快速通过 , 担心被砸到 。 ”
在单元楼的电梯旁 , 北沙口紫境城物业管理处在8月13日张贴了关于高空抛物的提示 , 上面写着 , 近日有住户将户内污水、杂物从窗户外抛撒 , 希望住户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 , 杜绝此类行为 。
高空抛物者是名担心剩饭被批评的儿童 其家长已道歉
8月14日下午 , 采访人员来到紫境城小区物业办公室 , 物业工作人员说 , 小区一共有18栋单元楼 , 最低的为28层 , 最高的为33层 , 此前有业主投诉过高空抛物的情况 , 物业只能尽力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 , 加强监管 。
物业人员段先生说 , 8月8日上午他接到曹女士的投诉后 , 便从29楼开始往上挨家挨户敲门询问 , 最终在33层一户人家里发现 , 饭桌上放着的刚好是黄色的玉米糊 , 与曹女士家窗户外的饭类似 , 之后他在单元楼楼下的路中间看到了装有黄色玉米糊的纸筒 , 也将相关证据、照片提供给了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阿房宫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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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33楼这户家里只有两个孩子 , 我就联系了孩子的家长 , 他们承认是孩子扔的东西 。 ”段先生说 , 之后该户业主带着孩子去曹女士家道了歉 , 但关于玻璃赔偿的问题 , 业主一直不愿意认 , 还说又没砸人 , 不知道曹女士为什么要报警 。 “之前发生的高空抛物都没有找到肇事者 , 这是第一次找到人 , 但对方还是没有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 , 我们也挺无奈的 。 ”
8月14日下午 , 采访人员联系到33楼业主张女士 , 她说 , 8月8日上午她把早饭做好后 , 就和丈夫一起外出上班 , 家里只有两个孩子 , 不到6岁的小女儿吃不完饭 , 担心剩饭扔垃圾桶里后被家长发现会挨骂 , 就把剩饭装在了纸筒里从窗户扔了出去 。 “我们知道后 , 第一时间带孩子去道了歉 , 也给孩子说了高空抛物的危害 , 但已经被饭泡湿的纸筒不可能把玻璃划了 , 这个责任我们不能认 。 现在派出所民警也联系了我们 , 但玻璃不是我们的责任 , 我是不会认赔的 。 ”
曹女士说 , 更换玻璃其实只需要150元 , 她完全可以自己承担 , 但她觉得楼上没有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险性 , 但如果需起诉才能获赔 , 她认为则没有必要 , 只希望能让更多的人知道高空抛物的危害 , 不要觉得没有伤人就是小事 。
律师:若能证明玻璃划痕系抛掷行为导致 高空抛物者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元律师认为 , 虽然此次高空抛物未造成人员受伤 , 但高空抛物者或其监护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 首先 , 我国法律禁止高空抛物 , 根据我国明年即将实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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