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浙江法院推广“信用修复机制”,专家建议防范消极执行( 二 )


在强化联合激励方面 , 法院对自动履行当事人 , 给予降低诉讼成本、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等红利 , 明确相关部门在招投标等事项中给予信用评定加分 , 倡导金融机构提供授信融资支持 。 今年1至7月 , 宁波全市法院已发放自动履行证明1649份 , 16家企业、47名个人从多家银行获得贷款授信1.1亿余元 。
对于信用修复 , 宁波法院明确 , 申请信用修复需同时具备配合执行、财产滚动申报、遵守限制消费令、配合处置财产、已部分履行且计划明确这五大条件 , 且不存在妨碍、抗拒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形 。 信用修复后 , 法院将通过“不对其作负面评价”的方式予以激励 , 并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 。 在此基础上 , 探索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等级划分 , 做到精准惩戒和分级信用修复 。 今年1至7月 , 宁波法院已完成信用修复666件 , 修复后履行标的额2.98亿元 。
专家: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信用评级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认为 , 宁波法院这两项机制 , 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探索 , 更是以诚信红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济活力的有益尝试 , 前景广阔 。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博导王伟认为 , 这两项机制准确地把握了新时代发展的特点和趋势 , 是重要的制度创新 , 它极大地拓展了司法的功能 , 推动了信用领域的社会共治 。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田禾认为 , 宁波的经验从实践层面上示范了信用修复的路径和标准 。 “信用修复、正向激励是不是鼓励欠债不还钱 , 这一制度是否对积极履行债务的当事人造成不平等待遇 , 估计是很多人会产生的疑虑 。 因此 , 制度推行过程中 , 宁波如何化解这样的疑虑 , 经验值得总结 。 ”
田禾表示 , 实行信用修复机制应注意防范执行廉政风险 , 防止执行人员以“信用修复”“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 , 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 她认为 , 信息化的发展使防范廉政风险有了可能 。
目前 , 存在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项制度 , 在实务中存在重叠交叉 , 执行人员操作起来并不容易 。 田禾提出 , 信用修复进一步使制度复杂化 , 如何方便执行人员理解和操作需要考虑 。 同时 , 由于各地都在尝试信用修复的制度创新 , 信用修复的具体标准存在差异 , 因此 ,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在各地创新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信用评级标准 。
当下 , 正处于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阶段 , 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信用惩戒是重要板块和内容 。 田禾建议 , 法院在民事执行中采取的信用修复机制 , 要注意与其他行业的信用修复机制相协调 , 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盘子 , 以建立有机统一的社会信用修复机制 。
新京报采访人员 沙雪良
编辑 白爽 校对 吴兴发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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