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涉|扫黑除恶“集中宣判周”丨德州法院今日公开宣判7起涉恶案件,21人被判刑( 二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民与赵某龙、于某彬等人纠结在一起,在催收债务期间多次采用威胁、恐吓、纠缠等“软暴力”滋扰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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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上午,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龙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赵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李某武(另案处理)经营投资咨询公司对外发放高利贷。为了便于讨债,李某武委托被告人赵某龙等人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讨要债务。在讨债期间,被告人赵某龙与李某武、刘某民、冯某东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恐吓、拦截、强拿硬要、滋扰、纠缠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讨要欠款,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活,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龙与李某武、刘某民等人纠结在一起,在讨要高利贷期间采用“软暴力”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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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上午,武城法院依法对王某春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春等三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责令退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春纠结张某、姜某春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与他人交叉结伙,采用殴打、辱骂、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滋扰、纠缠被害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经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春为讨要债务,纠结张某、姜某春等人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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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下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晨等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恶势力案件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晨、马某、白某奎、王某4人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晨为获取高息贷款利益,纠集被告人马某、白某奎、王某以个人名义高息对外放贷,逐步形成以王某晨为首要分子,马某、白某奎、王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为索要逾期高利贷债务,该恶势力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跟踪、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营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晨纠结马某、白某奎、王某等人为索取高利贷本息,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德州法院开展涉黑恶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有力震慑了涉黑涉恶及各类犯罪,彰显了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力度和决心,为维护全市大局平安稳定、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下一步,全市法院将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深入开展“六清”行动,深化“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做到打深打透、除恶务尽,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逆袭战”。
闪电新闻采访人员 刘向阳 通讯员 张群 报道
【来源:闪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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