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公安|交警队长之子酒驾逃逸案续:儿子被批捕、继父被立案 但仍有两个疑问待解( 二 )


通报称,调查核实发现,第二次伤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梁某权受人请托,违反规定出具了“重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涉嫌作伪证被立案侦查。
前述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中也表示,广东德胜临床司法鉴定所在对程某群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过程中,其鉴定程序、检验方法、分析论证均存在重大瑕疵,其作出的重伤一级鉴定意见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应不予采信。
复查决定书认为,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分析论证符合法医鉴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其鉴定意见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应予采信。
对于调查组认为鉴定人梁某权在第二次伤情鉴定过程中涉嫌作伪证的情况,陈敏菁也提出了质疑。她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采访人员,自己在妹妹做第二次伤情鉴定前并不认识梁某权,此后也并未和他有什么往来,“说梁某权受人请托造假,依据是什么?”
陈敏菁表示自己除了在妹妹进行第二次伤情鉴定时替广宁警方代交了2836元鉴定费押金,以及在鉴定人上门为被害人程某群检查伤情时向他发送了妹妹家地址以外,与他再无其他交流。
对于本案调查中连续进行三次伤情鉴定且结果不断反转的情况,北京闻泽律师事务连大有律师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采访人员,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鉴定结果十分关键。
连大有说,同样的伤情,由轻伤一级到重伤一级再到轻伤一级,其鉴定结果差距明显,特别是在申请重新鉴定后,为什么又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是否符合鉴定人员不合法、鉴定机构不合法等法定的重新鉴定理由。
他认为,一句鉴定有瑕疵而需要重新鉴定,并不能依法服人。重新鉴定必须是原先的鉴定严重违法。
连大有还表示,依据公安部2017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而在本案中在做出第一次伤情鉴定后,又重新进行了两次伤情鉴定,这样的做法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肇事者涉嫌妨害作证罪,其酒后逃逸行为又该如何处罚?
关于肇事者梁某勇目前的情况,今天肇庆市联合调查组发布的通报内容称,“梁某勇饮酒后驾驶车辆肇事逃逸并指使他人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已被逮捕。”
通报还表示,“因该案交通事故未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损害,梁某勇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肇庆市检察院决定变更广宁县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决定,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为何肇庆市检察院在进行复查后还是作出对梁某勇不起诉的决定?通报中提到的梁某勇涉嫌妨害作证罪又是怎样一项罪名?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采访人员,根据官方出具的文件,本案中肇事者虽然涉及酒后驾车,但因为驾车逃逸,导致无法测量出准确的酒精度数,所以没有办法判断到底是饮酒,还是醉酒,有没有达到入刑标准。从严格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来说,这方面证据确实是不充分的。
白翔飞表示,根据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是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而是否醉酒是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重要判断依据。他说,所以怎么认定醉酒是本案的一大难点。
“值得思考的是,行为人如果醉酒驾车造成交通肇事,选择逃逸后导致无法测量其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法律该如何评价这种行为?”
白翔飞说,“如果只是简单地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唯一判断依据,会不会有鼓励醉酒驾驶的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现场以逃避处罚的可能?如果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变多,将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更加难以被救助。”
采访人员查询后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宁县公安|交警队长之子酒驾逃逸案续:儿子被批捕、继父被立案 但仍有两个疑问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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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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