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涉企骗贷入罪条件( 二 )
实践中,有的借款人骗取贷款时提供了足额有效的担保,在到期无法如数偿还贷款时,由担保人代为偿还了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对此应将担保人代偿的金额在重大损失中予以扣除 。理由在于,借款人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抵押或担保,银行因此而收回款项,即可证明银行没有遭受损失,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没有受到侵犯 。除了法益角度的理由外,从银行对不良贷款损失的认定看,均不包括可执行的担保部分 。既然银行自身都不认为可执行的担保属于贷款损失,那么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司法机关在认定骗贷行为给银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时亦不应当将担保人已代偿的贷款金额计入其中 。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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