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女子在河边洗衣溺亡,家属要村委会赔66万?法院:村委会无需担责
村民在小区河道边洗衣,不料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村委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文章图片
2019年7月,浙江桐乡的李阿姨(化名)前往自家小区旁边的河道洗衣服,在洗的过程中她不慎跌入河中,后溺水身亡。事发后,李阿姨家属找到河道所在的村委会,要求村委会赔偿66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家属把村委会告上桐乡法院。
庭审中,李阿姨家属认为,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未在河道边设置护栏等,导致河道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听取双方陈述、质证,并进行实地勘查,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地点河段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村委会协助政府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并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无需|女子在河边洗衣溺亡,家属要村委会赔66万?法院:村委会无需担责】事发地点河段是自然形成历史河道,其固有的危险性长期存在,以农村现有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该危险性无法避免,原告要求村委会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也会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文章图片
村委会已在河岸边设置警示牌、堆放大石头,已尽到合理限度的提示义务。李阿姨溺水死亡属意外事件,村委会对她溺水死亡无侵权行为,她的死亡与村委会之间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李阿姨作为智力正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雨季河岸泥泞湿滑,穿拖鞋跨越河岸湿滑大石头容易发生意外,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庭审中,村委会表示自愿人道主义补偿2万元,法院予以准许,后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补偿李阿姨家属2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阿姨家属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河道应设置警示标志。另从常理看,河道流经的路线较长,也不可能在河道流经的地方均设置警示标志,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河道水面开阔,河道的危险性显然易见。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对河道水位高度调控并不负相应的法定义务。虽然李阿姨发生溺水的悲剧值得同情,但是李阿姨家属并不能举证证明村委会在本起事故中存有过错且其过错与李阿姨溺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青年时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推荐阅读
- 常州男子因情感纠纷砖头砸死女子|常州男子因情感纠纷砖头砸死女子 女子被砸死原因曝光场面血腥!兰陵银河湾电脑城杀人案始末
- 北京日报客户端|两女子遇害,安徽涡阳警方悬赏金额增至30万缉凶
- 杀人案|常州男子因情感纠纷用砖头砸死女子,监控画面令人愤怒!
- 女子凌晨做傻事,民警上门发现揪心一幕!
- 女子帮珠海朋友开车压死街上醉汉!车没保险她自赔100万,还被…
- 闲置|女子擅自入住楼下长期闲置房,遭屋主起诉,女子:我花了28万装修
- 法制|新郑女子欲轻生 民警出手勇救援
- 杭州一女子跳水轻生,警民同心合力救援
- 记者暗访:长沙“名医”看病要先签“生死状”,女子服药三月后身亡,称:她刮痧打乱了治疗计划
- 深夜惊魂!女子梦中惊醒,发现有人在自家洗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