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读报会|男子被关看守所10年:一年半后才知自己“杀了人”( 三 )


等他取保候审回到家 , 再次见到父亲时 , 老人已经半身不遂 。 “他说不出话 , 就拉着我的手 , 感觉很着急 , 嘴里咦咦啊啊 。 ”
过了不到一年 , 老人去世 。 整理父亲遗物时 , 郭尚仁发现很多手写的材料 。 蓝色的钢笔墨水褪了色 , 大部分都是申诉信的草稿 , 有些布满密密麻麻的修改痕迹 。 他从这些草稿里看到 , 父亲去过多次陇南、兰州 , 时间从1984年持续到1991年 , 这一年 , 父亲中风偏瘫 。

郭尚仁父亲寄出的信件以及收到的回执 。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杨海/摄
谈及这些经历 , 郭尚仁情绪平静 , 语速略慢 , 甚至有些迟缓 。 在漫长的牢狱生涯里 , 他的感情似乎被磨平 。 他说自己是那间“号子”里待得最久的人 , 10年来他看着人来人往 , 一个陪他最久的狱友 , 也只待了一年 。
他说被正式逮捕后 , 自己戴了3年手铐和脚镣 , 24小时不会打开 , “吃饭、睡觉都要戴着” , 这是他最难熬的一段时间 。 “再往后就麻木了 , 糊里糊涂的 , 也不想自己的事了 。 每天等着中午12点开饭 , 吃完睡觉 。 一混一年 , 一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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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尚仁说 , 被正式逮捕后 , 他经历了连续一周的“突审” , “不让我睡觉 , 轮番换着人让我交待怎么杀人的” 。
“我没杀人 。 ”他描述自己当时的反应 , 声音突然提高 , 情绪出现少有的波动 。
每次审讯结束后 , 办案人员会让他在笔录上按手印 。 “有时让我看(笔录) , 有时是他们念给我听 , 但我当时太困 , 脑袋已经是木的 , 很多手印都是稀里糊涂按下 。 ”
他坚称自己从来没有承认过杀人 , 直到被关押两年半后 , 1986年11月 , 他正式接到原甘肃省检察院陇南分院的起诉书 , 看到自己“杀人”的过程 。
“被告人郭尚仁挖洞进入门市部值班室 , 趁小铃入睡之机 , 扼压小铃的前颈部 , 用小铃的帆布裤带勒紧颈部并进行奸污 , 至小铃窒息死亡 。 然后 , 伪造现场逃脱 。 ”不久前讲到这份起诉书 , 坐在自家的沙发上 , 郭尚仁忽然挺直腰板 , 熟练地背诵起这段内容 , 窗外暴雨如注 。
接到起诉书一个月后 , 他以被告人身份站在法庭上 , 再次听到那段内容 。 他记得当时法庭里没人旁听 , 公诉人陈诉这些“事实”时 , 他忍不住大喊:“我没杀人 , 你才杀了人!”
法官制止他失控的言行 , 两个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这个人狡猾得很 , 不好好认罪 。 ”
临近中午时 , 法官宣判结果:死刑 。
被告席上的郭尚仁再次晕倒 , 醒来后 , 他说出的第一句话是“我要上诉” 。
后来郭尚仁对比后发现 , 在那份起诉书里 , 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先奸后杀” , 而法院的判决书里 , 却认定他用帆布裤带勒紧小铃颈部 , “致小铃窒息后将其奸污” 。
第二年3月 , 甘肃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原判认定上诉人郭尚仁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撤销原判 , 发回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
收到高院的裁定书后 , 郭尚仁“心里说不出地高兴” 。 他想把好消息告诉家人 , 但没办法传递出去 。 他把裁定书给同监房的狱友传阅 , “他们都说我死不了了” 。
“别人冤我 , 但是省里不冤我 。 ”郭尚仁找到了久违的信心 , 他给父亲写信说:“请相信共和国的国徽不会变黑 , 事情迟早会明白 。 ”
一年半的等待后 , 1988年9月的一天 , 他被叫去法院的一间办公室 , 一位审判员把判决书递给他 。 这一次 , 在没有新增证据的情况下 , 他被判处无期徒刑 。
他说 , 审判员让他别再上诉 , 保住命已经是万幸 , 赶快去服刑 。
“我没杀人!”回忆当时的情形 , 他再次提高音量 , 睁大眼睛 , 滚圆的眼珠暴突出来 。 他拒绝审判员的建议 , 坚持上诉 。
没过多久 , 他再次收到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 , 结论同样是“发回重审” 。
1989年8月 , 郭尚仁失去自由的第五年 , 原陇南地区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该案主要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退回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陇南分院补充侦查” 。
这是法院对郭尚仁作出的最后一份裁定 , 也是一份没有判决结论的裁定 。 郭尚仁开始在看守所里等待“补充侦查”的结果 , 不确定性令他感到煎熬 。 “有时看到旁边监房里的人 , 中午吃饭时还好好的 , 下午就拉出去 , 说是枪毙了 。 ”
5年后 , 1994年6月30日11点左右 , 管教来到监房外 , 让他卷好铺盖 。
“这是干啥?”郭尚仁小心地询问 , 他说那会儿又害怕 , 又有点兴奋 。
“今天放你出去 , 你被取保候审了 。 ”他清晰地记着管教的这句话 。
很多年以后 , 他从徽县公安局给出的信访回复中得知 , 1994年6月23日 , 原陇南检察分院把他的案卷退回徽县公安局 , 并附文示:经(原)陇南地区政法委研究决定对郭尚仁取保候审 , 继续侦查 。
事实上 , 就刑事诉讼法而言 , 不管是1979年的版本 , 还是2018年最新修订的版本 , 都明确规定:补充侦查的案件 ,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
“刑诉法这样规定 , 就是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 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刑事诉讼法专家陈永生告诉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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